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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司法合作与司法保障的路径——以涉港澳民商事审判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7-09 08:10
  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规划纲要的出台,为粤港澳建设中的司法合作与司法保障提供了新的空间,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一国两制"和"三个法域"的背景下,开展司法合作和强化司法保障,不仅是纠纷化解的需要,更是促进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融合发展和提升区域的整体竞争力的需要。受制于法律制度与法制体系的差异性、司法协助范围和层次的有限性、法律规定的滞后性等因素,目前粤港澳的司法合作与保障还存在困境。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强力推进,应充分发挥粤港澳三地法律制度、文化以及人才优势,发挥地方立法的能动性,强化司法主导和促进作用,增强国际区际商事纠纷解决的开放性和统一性,增强粤港澳三地法律人才的流动性以及司法互助合作的顺畅性,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一流的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19,(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合作与司法保障的新时代重要意义
    (一) 丰富“一国两制”法治实践鲜活样本
    (二) 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经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客观需要
    (三) 满足粤港澳商事主体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
    (四) 建立与国际接轨开放型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二、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合作与司法保障的困境
    (一) 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 法律冲突普遍存在影响大湾区的法治统一性
    (二) 内地与香港、澳门的司法合作安排不够健全, 影响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区际流动性
    (三) 跨境争端解决的法律服务机制不够完善, 不利于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四) 广东在推动司法合作方面的权限与香港、澳门相比较小, 先行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区域经验受到较大限制
    (五) 深化涉港案件诉讼机制改革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 影响了改革创新的整体效能
三、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合作与司法保障的建议
    (一) 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能动性, 增强大湾区“法律治理”的生命力
    (二) 增强司法的主导性, 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营造开放包容的营商环境
    (三) 增强国际区际商事纠纷解决的开放性, 把握国际司法的主动性和话语权
    (四) 增强多元化纠纷化解的统一性, 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与粤港澳大湾区商事纠纷化解平台
    (五) 增强粤港澳三地法律人才的流动性, 为保障大湾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六) 增强粤港澳司法互助合作的顺畅性, 进一步丰富“一国两制”的实质内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代中现,曾宪慧.  探求. 2018(06)
[2]粤港澳大湾区的立法保障问题[J]. 张亮,黎东铭.  地方立法研究. 2018(04)
[3]粤港澳法律合作二十年:成就与展望[J]. 张淑钿.  法治社会. 2018(04)
[4]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建设中的法律冲突与法律合作[J]. 张淑钿.  港澳研究. 2017(03)
[5]大国司法理念与中国国际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J]. 何其生.  中国社会科学. 2017(05)
[6]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J]. 王乐泉.  中国法学. 2014(06)
[7]发挥商事审判的规制指引功能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J]. 胡道才.  人民司法. 2011(01)



本文编号:3273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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