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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违宪审查模式的实效性建构

发布时间:2021-07-14 22:54
  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就现有的宪法监督制度设置及其实施而言,全国人大的违宪审查在监督能力、监督地位与监督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局限性。违宪审查的模式选择应当考量宪法体制、政治条件与司法条件三个方面的现实因素。为保障违宪审查模式的实效性,应在全国人大设置独立的"宪法委员会",确立法院针对违宪审查的移送机制,在违宪审查决定上采用温和的建议或宣告方式。 

【文章来源】: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7,29(01)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现行违宪审查模式的局限性
    (一)全国人大的监督能力
    (二)全国人大的监督地位
    (三)全国人大的监督程序
二、违宪审查的中国语境与相关要素解析
    (一)影响违宪审查的宪法体制
        1. 政权组织形式的影响。
        2. 国家结构形式的影响。
        3. 修宪权的行使。
    (二)影响违宪审查的政治条件
    (三)影响违宪审查的司法条件
三、我国国违宪审查模式实效性的构建
    (一)违宪审查机关的独立性
    (二)违宪审查启动的动力机制
        1. 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移送制度
        2. 通过宪法解释激活违宪审查功能
    (三)违宪审查的程序
        1. 违宪审查应当通过听证的方式进行。
        2. 在违宪审查决定上采用温和的建议或宣告方式。



本文编号:3285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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