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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发展视域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治协调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15 17:11
  在现代化范式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区域一体化法治建设可以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协调机制方面进行探析。立法协调包括紧密型协作立法、半紧密型协作立法、分散型协作立法三种形式;执法协调包括联席会议制度、行政协议制度、行政协助制度、行政执法争议调解机制四种机制;司法协调体现在统一司法标准、区域内各法院协商制定冲突解决规则、加强区域司法协助、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等方面。 

【文章来源】:领导科学. 2018,(23)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区域一体化的立法协调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区域一体化的执法协调
    (一) 联席会议制度
    (二) 行政协议制度
    (三) 行政协助制度
    (四) 行政执法争议调解机制
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区域一体化的司法协调
    (一) 统一司法标准
    (二) 区域内各法院协商制定冲突解决规则
    (三) 加强区域司法协助
    (四) 消除地方保护主义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地方立法发展的权限困境与出路试探[J]. 向立力.  政治与法律. 2015(01)
[2]我国区域立法得以实现的理论分析与制度改进[J]. 陈光.  光华法学. 2010(00)
[3]长株潭地区法制协调的障碍及对策[J]. 文宁.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2)
[4]我国区域行政立法协作:现实问题与制度完善[J]. 饶常林,常健.  行政法学研究. 2009(03)
[5]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地方行政立法模式的变革[J]. 王春业.  科技与法律. 2007(03)



本文编号:328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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