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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人格尊严规范及其体系地位

发布时间:2021-08-17 00:50
  "人格尊严"在现行《宪法》第38条中以合成词的形式出现,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作为拥有理性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具有不可替代的最高的、绝对的价值性,此种价值性不容侵犯。以如此方式界定的"人格尊严",确立了"人格"作为现行《宪法》规范体系之价值元点的地位,并与《宪法》第33条第3款共同证成了作为统合性的基础价值原理的人格尊严原理。此一地位的确立,将有助于宪法教义学的体系化作业,并极大地推动中国宪法学的成熟。 

【文章来源】:财经法学. 2019,(06)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三种方案的角力
    (一)狭义人格权内涵说
    (二)人的尊严内涵说
    (三)双重规范意义说
二、“人格”与“尊严”的语义史
    (一)“人格”的内涵
    (二)“尊严”概念的内涵
    (三)人格与尊严的一般关系
三、“人格”与“尊严”在中国的意义变迁
    (一)“人格”与“尊严”内涵的校正
    (二)对“狭义人格权说”的反思
四、“人格尊严”的体系地位
五、结 语



本文编号:3346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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