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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企改革中全民股东法律关系的信托化处理——以共享发展理念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8-18 16:12
  在国企改革中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所提出的共享发展理念,需要重新重视全民股东的重要作用。全民股东的法律地位有着政策以及法律上的支持与根据,但是全民股东是"虚位"存在的,有其名而无其实;而全民股东缺位之后,当前国企改革困难重重。若要解决这一虚位,便要探究全民股东与国家之间的第一层关系的法律性质,之前学界所坚持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有着实践上的缺陷与法理上的不相容。可以将这第一层法律关系信托化,确定全民股东与国家的权利义务,从而解决全民股东的"虚位"问题,亦能体现共享发展理念。 

【文章来源】: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17(04)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全民股东法律地位的确认与困惑
     (一) 全民股东法律地位的确认
     (二) 全民股东法律地位的困惑
二、共享发展理念下全民股东法律关系的信托化
     (一) 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迷思
     (二) 法律关系的信托化
三、共享发展理念下全民股东法律关系信托化的意义
四、全民股东法律关系信托化后的制度安排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全民股东权利与国企治理现代化[J]. 刘俊海.  社会科学. 2015(09)
[2]委托代理视角下国企公司治理的改进[J]. 蒋建湘.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4(06)
[3]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法律结构分析[J]. 赵旭东,王莉萍,艾茜.  中国法学. 2005(04)
[4]国企改革与国家所有权神话[J]. 王军.  中外法学. 2005(03)



本文编号:33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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