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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成员的人事关系认定

发布时间:2021-08-21 12:34
  <正>【裁判要旨】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成员领取的生活补贴并非劳动对价、居民自治事务不属于人民政府业务组成、自治组织成员不由基层人民政府任免,故居民自治组织成员与指导其工作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案号一审:(2017)渝0103民初8339号二审:(2017)渝05民终6458号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17)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劳动关系构建应具有的实质要件
    二、居委会成员与街道办事处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实质要件
    三、居委会成员与街道办事处签定的聘用合同的性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浅谈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的合理界分[J]. 张冬梅.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 2013(02)



本文编号:3355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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