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义务构造论的功能主义建构
发布时间:2021-08-25 15:56
国家义务是保障公民权利不可或缺的工具。确定国家义务内容主要诉诸基本权利功能、人权保障和规范主义3种路径。但以上路径过于强调国家义务内容的组成,从而带来理论层级设计混乱、语词选择不一、内部逻辑不明、理论功能不完善、整体性建构缺失等弊端。欲解决以上诸问题,层级化、递进式的国家义务构造理论为可行方案。其中,自由权向社会权的转向决定其实质内容,需求层次理论形塑内部层级结构,而融贯体系化和系统构造论则提供外部理论支持。功能主义系统论和内容理论的积淀最终建构了以尊重、保护和给付为基本要素的"二元三层次多位阶"的国家义务构造论。
【文章来源】: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国家义务理论内容的三大进路
(一) 基本权利功能理论推衍下的国家义务内容
(二) 人权保障中国家义务内容理论的类型化探索
1.“二分法”是最基础、最简便的国家义务分类方法。
2.“三分法”是对“二分法”的深化, 主要观点:
3.“四分法”的具体主张为:
(三) 规范主义的国家义务内容理论
二、内容层面国家义务理论的缺陷审视
(一) 国家义务内容理论的层级设计混乱
(二) 国家义务内容理论语词选择不统一
(三) 国家义务构成要素的内部逻辑关系不明确
(四) 国家义务理论自身的独立性不足
(五) 国家义务理论整体性的动态建构缺失
三、国家义务构造论的前期探索和理论基础
(一) 国家义务构造论的前期探索
(二) 国家义务构造论的理论基础
1. 从自由权到社会权的转向形成了构造论的实质内容
2. 人的需求层次理论形塑了构造论内部的支撑层级
3. 融贯体系化和系统构造论实现了构造论的内外连通
四、国家义务构造论的理论模型
(一) 功能主义系统论中的国家与国家义务
(二) 国家义务构造论的层级、语词和系统
1. 国家义务“三层次”理论构成模式的妥适性
2.“尊重”“保护”和“给付”是国家义务构造论合适的语词选择
3. 国家义务构造论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
(三) 国家义务构造论的模型建构
1.“二元”指的是基本权利的主观权利和客观价值秩序功能
2. 国家义务构造论的第一层级为尊重、保护和给付的“三层次”义务构成模式
3.“多位阶”是指第一层级之下更为细致的位阶内容
4. 国家义务各要素的可诉性程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社会权国家义务的实践维度——以公租房制度为例[J]. 张震. 当代法学. 2014(03)
[2]国家义务的可诉性[J]. 刘耀辉. 法学论坛. 2010(05)
[3]国家义务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国家与公民关系新视角[J]. 龚向和.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0(04)
[4]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体系[J]. 龚向和,刘耀辉.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01)
[5]论国家对基本权利的双重义务——以生命权为例[J]. 上官丕亮. 江海学刊. 2008(02)
[6]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J]. 张翔. 法学研究. 2005(03)
[7]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J]. 韩大元. 法学家. 2004(04)
[8]国家义务析论[J]. 高鹏程. 理论探讨. 2004(01)
[9]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J]. 郝铁川. 中国社会科学. 2002(05)
[10]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J]. 李步云. 法学研究. 1991(04)
本文编号:3362417
【文章来源】: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国家义务理论内容的三大进路
(一) 基本权利功能理论推衍下的国家义务内容
(二) 人权保障中国家义务内容理论的类型化探索
1.“二分法”是最基础、最简便的国家义务分类方法。
2.“三分法”是对“二分法”的深化, 主要观点:
3.“四分法”的具体主张为:
(三) 规范主义的国家义务内容理论
二、内容层面国家义务理论的缺陷审视
(一) 国家义务内容理论的层级设计混乱
(二) 国家义务内容理论语词选择不统一
(三) 国家义务构成要素的内部逻辑关系不明确
(四) 国家义务理论自身的独立性不足
(五) 国家义务理论整体性的动态建构缺失
三、国家义务构造论的前期探索和理论基础
(一) 国家义务构造论的前期探索
(二) 国家义务构造论的理论基础
1. 从自由权到社会权的转向形成了构造论的实质内容
2. 人的需求层次理论形塑了构造论内部的支撑层级
3. 融贯体系化和系统构造论实现了构造论的内外连通
四、国家义务构造论的理论模型
(一) 功能主义系统论中的国家与国家义务
(二) 国家义务构造论的层级、语词和系统
1. 国家义务“三层次”理论构成模式的妥适性
2.“尊重”“保护”和“给付”是国家义务构造论合适的语词选择
3. 国家义务构造论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
(三) 国家义务构造论的模型建构
1.“二元”指的是基本权利的主观权利和客观价值秩序功能
2. 国家义务构造论的第一层级为尊重、保护和给付的“三层次”义务构成模式
3.“多位阶”是指第一层级之下更为细致的位阶内容
4. 国家义务各要素的可诉性程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社会权国家义务的实践维度——以公租房制度为例[J]. 张震. 当代法学. 2014(03)
[2]国家义务的可诉性[J]. 刘耀辉. 法学论坛. 2010(05)
[3]国家义务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国家与公民关系新视角[J]. 龚向和.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0(04)
[4]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体系[J]. 龚向和,刘耀辉.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01)
[5]论国家对基本权利的双重义务——以生命权为例[J]. 上官丕亮. 江海学刊. 2008(02)
[6]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J]. 张翔. 法学研究. 2005(03)
[7]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J]. 韩大元. 法学家. 2004(04)
[8]国家义务析论[J]. 高鹏程. 理论探讨. 2004(01)
[9]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J]. 郝铁川. 中国社会科学. 2002(05)
[10]论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J]. 李步云. 法学研究. 1991(04)
本文编号:336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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