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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贿

发布时间:2021-09-29 17:14
  我国现行法律将人大代表贿选限定在人大代表"选举"环节,无法揭示出人大代表贿选案的发展脉络,应当将贿选内涵拓展至"代表候选人提名"环节。间接选举正是因其存在于相对密闭的空间之中,因而能够较好地贯彻组织意图、选举出组织上希望能够当选的代表、防止选举失控,但相对密闭的空间,也为贿选的低成本提供了条件。"辽宁贿选案"与其说是一起破坏民主选举的违法犯罪案件,毋宁说是一起严重损害"民主形象"的腐败案件。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 2017,(01)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贿选”的内涵与候选人提名机制
二、间接选举的管控与“贿选”的悖论
三、人大制度的民主性与“贿选”的本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衡阳贿选案看地方人大选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J]. 王连花.  人大研究. 2014(06)
[2]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视角下的“衡阳贿选省人大代表案”[J]. 李月军.  人大研究. 2014(06)



本文编号:341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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