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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平衡——由《基本法》的双重属性展开

发布时间:2021-10-25 23:13
  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统一,但如何在"一国两制"的框架内实现两种权力的平衡仍是亟待解决的宪法问题。《基本法》作为两种权力的集中体现,两种权力的平衡关系蕴含在《基本法》的属性之中,能否正确认识《基本法》的属性决定了能否正确把握两种权力之间的关系。当下存在两种错误的倾向,一是将《基本法》视为特区宪法,二是将《基本法》仅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这两种倾向均不利于正确理解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的平衡,会损害"一国两制"的正确实施。要正确认识两种权力之间的平衡关系,必须正视《基本法》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基本法》是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这意味着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是一种"原生—派生"关系,而并非分权关系,且中央全面管治权的范围不限于《基本法》的规定,还包括我国《宪法》中的多项规定;另一方面,《基本法》是不易于被修改的特殊授权法,其授予了特区前所未有的高度自治权,还对中央在特区直接行使的管治权以及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监督进行了约束,且为特区高度自治权的长期、稳定行使提供了保障。 

【文章来源】:西部法学评论. 2018,(06)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法》: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关系的核心法律依据
二、对待《基本法》的两种错误倾向及负面影响
    (一) 将《基本法》作为特区宪法的倾向及负面影响
        1. 将《基本法》视为特区宪法的倾向
        2. 将《基本法》视为特区宪法的负面影响
    (二) 忽视《基本法》特殊属性的倾向及负面影响
        1. 忽视《基本法》特殊属性的倾向
        2. 忽视《基本法》特殊属性的负面影响
三、正确对待《基本法》的双重属性
    (一) 《基本法》是宪法之下的基本法律
        1. 全面管治权的内容根本上是源自我国《宪法》规定, 而非局限于《基本法》的规定。
        2. 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是“原生-派生”关系, 而非分权关系。
    (二) 不易于被修改的特殊授权法
        1.《基本法》具有特殊的授权法属性, 授予了特区前所未有的高度自治权, 还对中央在特区直接行使的管治权以及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监督进行了规范。
        2.《基本法》具有不易于被修改的属性, 为特区高度自治权的长期、稳定行使提供了保障。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香港特区享有的是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高度自治权[J]. 郝铁川.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6)
[2]论《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过程中的作用——纪念《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20周年[J]. 韩大元.  现代法学. 2017(05)
[3]香港基本法与国家建构——回归二十年的实践回顾与理论反思[J]. 田飞龙.  学海. 2017(04)
[4]“一国两制”在香港成功实践的启示[J]. 饶戈平.  中国人大. 2017(13)
[5]国家管治权及其在特别行政区的实现[J]. 蒋朝阳.  港澳研究. 2017(02)
[6]《基本法》与“一国两制”实施的回顾与反思[J]. 陈弘毅.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7(01)
[7]论《香港基本法》解释实践对人大释宪的启示[J]. 王磊,谢宇.  行政法论丛. 2016(00)
[8]“一国两制”下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J]. 王禹.  港澳研究. 2016(02)
[9]香港终审法院关于《基本法》的司法判例评析[J]. 陈弘毅,罗沛然,吴嘉诚,顾瑜.  中国法律评论. 2015(03)
[10]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自足性——对基本法第11条第1款的一种解读[J]. 黄明涛.  学习与探索. 2015(01)



本文编号:3458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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