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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性质与特征

发布时间:2021-11-03 00:17
  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立法权的性质与特征,是香港立法体制研究中的基础与核心问题,以往学界没有重视它,走进了一些认识误区,当前需要加强研究并消除有关误解。经研究,可获得如下结论:一是香港特区立法权属于地方立法权,虽然它的立法权限很大,但不享有主权权力,与联邦制国家的成员单位的立法权性质有根本差异;二是香港特区立法权大致上可归为自治立法权范畴,它与中国普通行政区域所享有的一般地方立法权有本质差别,在自治权的权量上也大大超过民族自治地区;三是特别行政区立法权不属于行政立法权,而是属于典型的议会立法权,回归前后其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转变;四是香港特区立法权是单一层级的,目前不会增加层级,而且呈现明显的单极化特征,即香港没有所谓的政府立法权;五是香港特区立法权经由基本法和本地法律的塑造,日臻成熟和稳定,表现为立法权集中统一、立法理念先进、立法程序民主、立法技术科学等四个方面。今后系统性地研究香港立法体制,是确有必要的。 

【文章来源】:地方立法研究. 2017,2(05)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香港特区立法权属于地方立法权
二、香港特区立法权基本属于自治立法权
三、香港特区立法权并非行政立法权
四、香港特区立法权是单级 (极) 性立法权
五、香港特区立法权属于成熟定型的立法权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抵触基本法还是符合基本法——评香港特区立法会《议事规则》第57(6)条之定位[J]. 邹平学.  法学. 2007(05)
[2]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制度性质与中国内地立法制度性质之比较[J]. 卢纪元.  南京政治学院学报. 1999(01)



本文编号:347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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