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地方政府生态义务的宪法规范诠释与实践供给
发布时间:2021-11-17 06:52
生态义务是生态法律关系中与生态权利相对应的概念,地方政府的生态义务由环境保护义务演化而来。新时代,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职责逐步向生态义务转向。应当从宪法序言、总纲具体条款、对环境权的保护及地方政府权力来源诠释宪法层面的地方政府生态义务。地方政府生态义务的规范与实践面临来自宪法、环境法和国家治理体系三个方面的挑战。未来,应当破除地方政府生态义务的宪法实施障碍,直面宪法生态条款与环境法的交互影响,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宏观范畴内促进宪法规范对地方生态义务的规范供给。
【文章来源】:学习论坛. 2020,(02)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职责的生态义务转向
(一)生态环境客观变化的转向促进
(二)生态治理现代化的系统要求
(三)公民权益范畴拓展的要点指引
三、地方政府生态义务的宪法诠释
(一)宪法序言条款的价值表达
1.国家根本任务条款对地方政府生态义务的基准指向
2.生态文明条款对地方政府生态义务的框架控制
(二)宪法总纲的制度约束
1.《宪法》第五条的宏观限制
2.《宪法》第二十七条的侧面阐释
3.《宪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明确证成
(三)宪法环境权保护的客观需要
(四)国家机构条款的职权规范
1.国务院对地方政府生态义务的纵向管理
2.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政府生态义务的横向授权
四、地方政府生态义务的规范与实践挑战
(一)地方政府生态义务的宪法规范依据不足
1.地方政府生态义务的纵向延伸断层
2.宪法规范与部门法规范之间的体系关联不清
3.规范体系对环境风险预防的转向应对不足
(二)环境法规范的宪法解释效能失位
1.环境法体系对生态责任的表述互异
2.环境法具体规范的含义模糊
(三)国家治理体系具体制度融合的挑战
1.党领导下国家机构改革带来的履职困惑
2.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带来的问责挑战
五、地方政府生态义务的宪法规范供给路径
(一)破除地方政府生态义务的宪法实施障碍
1.进一步激活序言中“生态文明”条款的生命力
2.明确设定地方政府生态义务
(二)正视宪法与民法、环境法的交互影响
(三)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功效的协同发挥机制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目标”——《联邦德国基本法》第20a条的学理及其启示[J]. 张翔,段沁. 政治与法律. 2019(10)
[2]国家任务变迁与环境宪法续造[J]. 杜健勋. 清华法学. 2019(04)
[3]党政机构融合与行政法的回应[J]. 林鸿潮. 当代法学. 2019(04)
[4]生态环境政党法治的生成及其规范化[J]. 陈海嵩. 法学. 2019(05)
[5]从后果控制到风险预防 中国环境法的重要转型[J]. 吕忠梅. 中国生态文明. 2019(01)
[6]论生态文明入宪与宪法环境条款体系的完善[J]. 张震,杨茗皓. 学习与探索. 2019(02)
[7]马克思与生态文明的政治哲学基础[J]. 张盾. 中国社会科学. 2018(12)
[8]中国环境法治四十年:法律文本、法律实施与未来走向[J]. 郑少华,王慧. 法学. 2018(11)
[9]生态文明入宪及其体系性宪法功能[J]. 张震. 当代法学. 2018(06)
[10]中国民法典的“绿色”需求及功能实现[J]. 吕忠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6)
本文编号:3500419
【文章来源】:学习论坛. 2020,(02)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职责的生态义务转向
(一)生态环境客观变化的转向促进
(二)生态治理现代化的系统要求
(三)公民权益范畴拓展的要点指引
三、地方政府生态义务的宪法诠释
(一)宪法序言条款的价值表达
1.国家根本任务条款对地方政府生态义务的基准指向
2.生态文明条款对地方政府生态义务的框架控制
(二)宪法总纲的制度约束
1.《宪法》第五条的宏观限制
2.《宪法》第二十七条的侧面阐释
3.《宪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明确证成
(三)宪法环境权保护的客观需要
(四)国家机构条款的职权规范
1.国务院对地方政府生态义务的纵向管理
2.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政府生态义务的横向授权
四、地方政府生态义务的规范与实践挑战
(一)地方政府生态义务的宪法规范依据不足
1.地方政府生态义务的纵向延伸断层
2.宪法规范与部门法规范之间的体系关联不清
3.规范体系对环境风险预防的转向应对不足
(二)环境法规范的宪法解释效能失位
1.环境法体系对生态责任的表述互异
2.环境法具体规范的含义模糊
(三)国家治理体系具体制度融合的挑战
1.党领导下国家机构改革带来的履职困惑
2.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带来的问责挑战
五、地方政府生态义务的宪法规范供给路径
(一)破除地方政府生态义务的宪法实施障碍
1.进一步激活序言中“生态文明”条款的生命力
2.明确设定地方政府生态义务
(二)正视宪法与民法、环境法的交互影响
(三)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功效的协同发挥机制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目标”——《联邦德国基本法》第20a条的学理及其启示[J]. 张翔,段沁. 政治与法律. 2019(10)
[2]国家任务变迁与环境宪法续造[J]. 杜健勋. 清华法学. 2019(04)
[3]党政机构融合与行政法的回应[J]. 林鸿潮. 当代法学. 2019(04)
[4]生态环境政党法治的生成及其规范化[J]. 陈海嵩. 法学. 2019(05)
[5]从后果控制到风险预防 中国环境法的重要转型[J]. 吕忠梅. 中国生态文明. 2019(01)
[6]论生态文明入宪与宪法环境条款体系的完善[J]. 张震,杨茗皓. 学习与探索. 2019(02)
[7]马克思与生态文明的政治哲学基础[J]. 张盾. 中国社会科学. 2018(12)
[8]中国环境法治四十年:法律文本、法律实施与未来走向[J]. 郑少华,王慧. 法学. 2018(11)
[9]生态文明入宪及其体系性宪法功能[J]. 张震. 当代法学. 2018(06)
[10]中国民法典的“绿色”需求及功能实现[J]. 吕忠梅.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6)
本文编号:35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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