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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入宪与相关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1-11-27 21:37
  生态文明入宪对我国生态环境相关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支撑。实践中,生态文明入宪后相关法律保障体系还存在诸多不足,如生态环境法的价值基础尚未确立、与生态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内容碎片化且体系不统一、公民环境权的救济制度不健全、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义务尚不明确等。为此,必须确定生态环境法的价值基础,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公民环境权的救济制度,细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国经济社会的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文章来源】: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20,43(0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生态文明入宪的历史渊源
    (一)生态文明入宪概述
    (二)生态文明入宪的历史渊源
二、生态文明入宪后的相关法律保障体系存在的不足
    (一)生态环境法的价值基础尚未确立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碎片化且体系不统一
    (三)公民环境权的救济制度不健全
    (四)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义务尚不明确
三、完善生态文明入宪后的相关法律保障体系
    (一)确定生态环境法的价值基础
    (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完善公民环境权的救济制度
    (四)细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生态文明入宪及其体系性宪法功能[J]. 张震.  当代法学. 2018(06)
[2]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环境治理研究综述[J]. 田文富,杜文娟.  黄河科技大学学报. 2018(05)
[3]论生态文明入宪后环境条款的整体性诠释[J]. 王建学.  政治与法律. 2018(09)
[4]新形势下再谈环境权的入宪问题[J]. 许利娟.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3)
[5]生态文明与我国环境立法体系的完善[J]. 刘爱军.  法学论坛. 2007(01)



本文编号:352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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