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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特点和新实践——兼论宪法与法律委员会的建立与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1-12-31 00:11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开展,具有多机构分散实施、以立法为重点内容等特点。监督主体和机构专门化、监督对象和程序合理化是依宪治国的内在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成立及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确立是宪法监督制度的新实践,具有丰富的法治内涵。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19)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一、宪法监督的含义
二、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特点
    (一) 宪法监督由多机构分散实施
    (二) 宪法监督的内容以立法为重点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新实践
    (一) 宪法监督主体的统一化与专业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成立
    (二) 宪法监督制度的体系化: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确立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机制[J]. 莫纪宏.  法学评论. 2018(06)
[2]论立法的合宪性审查[J]. 陈建平.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05)
[3]从法律委员会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体制与功能的转型[J]. 韩大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4)
[4]论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意义[J]. 胡锦光.  政法论丛. 2018(03)
[5]论行政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机制[J]. 莫纪宏.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18(03)
[6]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研究[J]. 周伟.  社会科学. 2004(05)



本文编号:3559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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