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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后宪法监督若干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2-01-06 15:51
  2018年宪法修改,将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条文中,明确了1982年宪法中的党政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宪法监督的体制。为科学认识和更好开展宪法监督,有必要将宪法监督与批判西方宪政联系起来,将西方宪政与我国宪法相冲突的东西找出来,正本清源。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作为宪法监督主体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可以对作为政治主体的党中央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同时,宪法监督增加了一项重要内容,监督各类组织和公民个人是否服从党的领导,但如何对这种违宪行为进行监督,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文章来源】:地方立法研究. 2019,4(02)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宪法监督体制的新内涵
二、是否要研究开展宪法解释, 为宪法监督澄清两大问题
三、不服从党的领导, 是否追究以及如何追究违宪违法责任, 需要慎重研究
    (一) 违宪的主体可能急剧扩大
    (二) 党的领导中的“党”的具体所指
    (三) 党的领导方式是什么
    (四) 对弱化、反对和否定党的领导这一违宪行为的监督程序会变得异常复杂
    (五) 如何处理好服从党的领导与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关系
    (六) 是否必须以及如何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 对弱化、反对和否定党的领导的违宪行为追究责任
    (七) 是否有必要通过宪法解释或者制定修改相关法律的方式, 明确拥护党的领导是公民的一项严肃义务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在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座谈会上的讲话[J]. 栗战书.  中国人大. 2018(07)
[2]党的领导写入1982年宪法的历史回顾与新期待[J]. 刘松山.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4(03)
[3]八二宪法的精神、作用与局限[J]. 刘松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2(06)



本文编号:3572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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