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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的征用补偿:适用范围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01-06 10:15
  疫情防控过程中大量进行的政府征用面临着疫情过后补偿机制的落实任务。厘定征用补偿机制的适用范围成为首要课题。就规范框架所展开的征用补偿机制而言,需要排除"名为征用、实为征收"和"由征用转化而成的征收",并特殊处理国有资产的征用问题。在可能扩充的范围上,可以考虑"名为限制性措施、实为征用"和人力、服务等非有形物的征用。同时,征用导致特定主体的额外"特别牺牲",以及在平台经济模式下电商平台是否可能构成新的征用样态,也值得关注。 

【文章来源】:财经法学. 2020,(03)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征用补偿机制适用的规范框架
    (一)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依照法律规定
    (三)适用对象
三、征用补偿机制适用的排除范围
    (一)名为征用、实为征收
    (二)由征用转化而成的征收
    (三)国有资产的难题:以是否进入市场领域为界分
四、征用补偿机制适用的可能扩充范围
    (一)相关限制性措施的“征用”属性
    (二)有形物之外的征用
    (三)因征用导致的额外“特别牺牲”
    (四)平台经济模式下的新型样态
五、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疫情防控下个人的权利限缩与边界[J]. 赵宏.  比较法研究. 2020(02)
[2]征收补偿制度与财产权社会义务调和制度[J]. 陈征.  浙江社会科学. 2019(11)
[3]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最大保护原则——以公开劫持人质事件处置为例[J]. 陈越峰.  行政法学研究. 2012(01)



本文编号:3572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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