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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校教师的学术自由:讲坛上的自由

发布时间:2022-01-07 16:45
  讲学自由负有责任和义务,其保护程度并没有人们想象得那么大。除了须服从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以及宪法承认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外,公立高校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决定了该自由受到较之言论自由更多的限制。教师作为准公务员不得免除宪法忠诚;教师须受制于其所供职大学或者机构的管理;教师的职业决定其职责是传授知识和技能,而非政治宣讲;教师须不得以任何形式侮辱、贬损、歧视学生,并不得灌输影响学生的独立判断。讲学自由的思想与表现自由性质决定其规范领域是"学术生活"而非"政治生活",规范目的在于鼓励科学发现与真理探索,而非政治性表达、参与和监督,故其不得滥用攻击宪法秩序。 

【文章来源】:财经法学. 2017,(04)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作为大学自治核心的学术自由:一个有争议的概念
    (一) 机构权利与个人权利
    (二) 表现自由而非政治自由
二、大学自治与讲学自由的冲突
    (一) 讲学自由
        1. 研究自由。在服从真理探索和科学发现的前提下, 教师有权进行研究。
        2. 教学自由。教学自由的目的在于传授知识和技能, 具体可包括以下内容。
        3. 教学之外的活动中的学术自由。
    (二) 大学管理权
        1. 决定课程设置。
        2. 指定或者推荐教材。
        3. 检查教学内容。
        4. 决定教学方式。
        5. 限制教学语言使用。
        6. 监督教学议题设定。
        7. 管理科研项目与基金申请。
        8. 审查教学与学术会议举办。
三、更宽的限制
    (一) 宪法忠诚
    (二) 不得攻击自由民主之秩序
    (三) 受制于宪法承认的其他权利
    (四) 不得破坏学校纪律
    (五) 不得损害学校名誉
    (六) 不得侵犯学生权利
    (七) 不得滥用讲学自由
    (八) 受特殊机构属性的限制
四、我国《宪法》第47条的规范领域与意旨



本文编号:3574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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