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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非有效及相关概念的体系化难点——以澳门现行法之规则为起点

发布时间:2022-02-13 04:39
  "非有效"一词用来表示法律行为不发生预定效力的状态,然而它并不是一个被广泛认同的术语。实际上,关于效力的术语在罗马法当中就没有什么章法,《德国民法典》也并没有完成效力否定的体系化工作。相关术语在学理解释和法律移植过程中,又随着时间而不断演化,生出了更多疑窦。可见,效力否定术语难以体系化的现象,只能在术语的使用中逐渐积累共识,再加以解决。因为这种混乱的形成,本就是历史的结果,是文化的结果,而不是始发的预先安排。 

【文章来源】:求是学刊. 2019,46(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绪论
    (一) “法律行为非有效”是一个被汉语法学广泛认同的范畴吗?
    (二) 术语界定的困难
一、从罗马法到德国民法的术语演化
    (一) 概述
    (二) 无效制度的罗马法源头
    (三) 德国法的体系化尝试
二、造成术语进一步混乱的其他相关概念
    (一) 概述
    (二) 不存在 (inexistência) 与不成立
    (三) 非有效与不可对抗
    (四) 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三、建立谱系的可能性
    (一) 范畴化的方向和可能性
    (二) 法律行为非有效难以范畴化的原因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J]. 孙宪忠.  中国人大. 2016(19)
[2]论法律行为的形式——罗马法的传统与近现代民法的演变[J]. 唐晓晴.  法学家. 2016(03)
[3]法律行为效力评价体系论[J]. 张驰.  法学. 2016(05)
[4]认真对待合同行为的效力问题[J]. 王轶.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01)
[5]无效法律行为之探讨——海峡两岸相关概念之比较[J]. 吴光明.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3(06)
[6]无效法律行为的撤销问题研究[J]. 刘明全,周煜.  法制与经济(上半月). 2007(06)



本文编号:3622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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