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美、德个人信息宪法保护路径比较及启示——以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切入

发布时间:2022-02-26 09:48
  个人信息的保护研究一般基于信息的人身性与财产性为选择保护的路径,却忽略了个人信息的人身依附属性。根据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对自我的解释得出个人信息具有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双重属性。基于此双重属性导致美、德两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模式上有所区别:美国将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权保护外延,显示其对信息个体性的追求;德国利用领域理论将个人信息作为人格尊严的保护客体,显示其对信息公共性的偏向。从法律文化视角比较,两国存在价值取向与隐私认可程度的差异,由此造成对个体性和公共性的不同偏向;两国又因司法谦抑主义与公共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竞争,导致保护限缩的共同趋向。两种保护路径反映不同的法律文化的同时,也体现出两国都重视在立法基础上的宪法 

【文章来源】: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30(04)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个体性与公共性的交叠
三、个人信息的保护偏向:美、德个人信息宪法保护路径
    (一) 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的“隐私权”路径
        1. 理论基础:以信息的个体性为中心
        2. 范围转变:个人信息保护的限制
    (二) 德国个人信息保护的“人格尊严”路径
        1. 理论基础:以信息的公共性为中心
        2. 技术转变: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对化
四、法律文化视角比较:美、德个人信息保护的差异与共性
    (一) 保护模式的差异
    (二) 保护模式的共性
五、自省、启示与建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探寻
    (一) 自省:我国缺乏美、德保护模式的文化与制度土壤
        1. 缺乏传统文化基础
        2. 缺乏当代制度保障
    (二) 启示:美、德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综合借鉴
        1.“审查”应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方式
        2.“审查”应以个体性与公共性的动态平衡为标准
        3. 公共利益应是打破个体性与公共性平衡状态的唯一变量
    (三) 构建:我国宪法审查个体性与公共性动态平衡的具体化
        1. 审查标准之一:程序上的“公正平衡”
        2. 审查标准之二:实体上的“合理平衡”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个人信息的类型化分析及区分保护[J]. 项定宜.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1)
[2]共识与争议: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目标[J]. 李媛.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3)
[3]宪法审查与平衡理论[J]. 张远和.  时代法学. 2016(01)
[4]通过宪法法院的宪法审查:凯尔森的理论与实践[J]. 王银宏.  政法论坛. 2015(04)
[5]比较法上的个人数据信息自决权[J]. 贺栩栩.  比较法研究. 2013(02)
[6]人权法的失衡与平衡[J]. 罗豪才,宋功德.  中国社会科学. 2011(03)
[7]宪法经济制度条款的法律适用 从德国经济宪法之争谈起[J]. 黄卉.  中外法学. 2009(04)

博士论文
[1]司法谦抑论[D]. 黄先雄.湘潭大学 2007



本文编号:3644406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anfalw/3644406.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36b32***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