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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货币政策之改革

发布时间:2022-04-26 20:46
  实践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货币政策的监督总体上比较弱化,其制度因素主要是货币政策权力的配置结构导向间接监督,监督机制的必要立法规范阙如。后金融危机时代,发达国家国会运用新的政策机制对本国货币政策加强监督,以加速经济复苏。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货币政策的改革应符合法治中国建设总体要求,体现全方位监督理念,以加强监督为重心完善具体监督制度。经济金融秩序正常时期,进行过程监督,为实现货币政策效用与目标提供法治保障;在发生经济金融危机等特殊时期,宜进行审慎监督,待事态结束后开展事后监督。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货币政策的监督总体上比较弱化
    (一)监督货币政策的主体事实上被降格
        1.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财经委的法律地位与监督权限有本质不同。
        2. 减少了监督环节。
        3. 降低了监督强度。
    (二)“听取报告”降低了监督的强制性
    (三)委员监督意见未完全纳入意见反馈机制
    (四)监督弱化的后果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货币政策弱化的制度因素
    (一)货币政策的权力配置结构导向间接监督
        1. 央行向国务院负责制可能成为立法监督的缓解阀。
        2. 两种货币政策制定权分散被监督主体的责任。
    (二)监督机制的必要立法规范阙如
        1. 无监督时间与监督频次规定。
        2. 缺少“提出工作报告”后的处理程序。
        3. 无监督责任的承担机制。
        4. 无监督货币政策的信息公开规定。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货币政策应遵循的一般性法治要求
    (一)宪法的授权
    (二)监督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规范要求
四、通过过程监督与审慎监督改革人大货币政策监督
    (一)宏观经济正常时期以过程监督为重心
        1. 规定报告货币政策的时间和频次。
        2. 听取报告时采用询问和质询相结合的方式。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就货币政策开展专题询问。
        4. 央行以5年为限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5. 货币政策监督信息进一步公开。
    (二)经济金融危机等特殊时期审慎行使货币政策监督权
        1. 侧重关注货币政策的现实效用。特殊时期,货币政策制定者往往“站在峭壁边缘”,需要第一时间调整政策或制定新的应对措施,全国人大常委的监督重点在于货币政策是否发挥了现实效用。
        2. 调整货币政策总基调同步报告即可。
        3. 及时开展事后监督。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周小川:金融危机后全球过度依赖货币政策[J].   财经界. 2016(03)
[2]我国货币政策的人大问责:基本路径与规则设计[J]. 闫海.  人大研究. 2016(01)
[3]专题询问:进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的重要方式——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巡视员傅文杰[J]. 张维炜.  中国人大. 2015(15)
[4]一揽子计划实施的回望与前瞻——访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J]. 《中国人大》记者.  中国人大. 2009(15)
[5]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情况的报告——2008年10月26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J]. 周小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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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国第一部金融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介绍[J]. 黄卫忠.  人大工作通讯. 1995(08)
[8]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1994年工作总结和1995年工作要点[J].   人大工作通讯. 1995(08)
[9]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名词解释[J].   人大工作通讯. 1995(08)



本文编号:364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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