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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调查权与公民通信秘密权“冲突”之消解

发布时间:2022-07-12 17: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通信秘密权与法院的调查权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的"冲突",对通信秘密权内涵之不同理解是造成二者"冲突"发生的直接原因。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以及新型通讯方式的出现,对传统通讯模式造成巨大的冲击,应正确理解"通信秘密"的内涵,援引"同意例外"原则,消解法院调查权与公民通信秘密权的"冲突"。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1 问题的提出
2 调查权与通信秘密权“冲突”之表现
3 调查权与通信秘密权“冲突”之消解
    3.1 正确理解“通信秘密”的内涵
    3.2 援引“同意例外”原则
    3.3 正确理解法院调查权与公民通信秘密权的本质关系
4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权利冲突与竞合下的公民通讯自由权保护[J]. 潘佳玲.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2015(05)
[2]法院有权查询电信用户资料吗[J]. 薛兴华.  通信企业管理. 2006(03)
[3]论通信自由的宪法保护[J]. 刘素华.  法学家. 2005(03)
[4]通信秘密法律保护研究[J]. 张杰,李长喜.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5(02)



本文编号:3659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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