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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两大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2-08-07 17:06
  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是由国家层面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与政党层面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共同构成的,国家层面的合宪性审查解决的是包括法律法规在内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的问题,政党层面的合宪性审查解决的是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法律相一致的问题,因而两套合宪性审查制度可以同时并存,各自独立,但又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中国特色合宪性审查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基于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特殊性,在现阶段,从我国国情、政情与现实出发,要真正推动合宪性审查工作不断发展,则必须首先确立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基本法律不予审查原则;二是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予审查原则。 

【文章页数】:6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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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论全国人大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的位阶判断——从刘家海诉交警部门行政处罚案切入[J]. 马英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3(04)
[4]论宪法与基本法律的效力关系[J]. 莫纪宏.  河南社会科学. 2010(05)
[5]对立法权限度的法理思考——专论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J]. 薛佐文.  河北法学. 2008(02)
[6]中国宪法文本中“法律”的涵义[J]. 韩大元,王贵松.  法学. 2005(02)
[7]论“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性质和地位——质疑《立法法》第7条、第8条[J]. 薛佐文.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3(02)
[8]宪法文本中“基本法律”的实证分析[J]. 韩大元,刘松山.  法学. 2003(04)



本文编号:367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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