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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港澳基本法的宪法性质

发布时间:2022-08-07 17:08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港澳基本法模糊的宪法性质严重挑战宪法学的理论想象和话语能力。以例外状态和制宪权为知识坐标,《宪法》第31条可被解读为关于例外状态下国家对于特定地区的制宪权的宣告,而一国两制可被解释为宪法所包含的一个根本的政治决断。认为基本法抵触宪法不仅是不合适的,也是无意义的。基本法立法宗旨与中国宪法蕴含的国家理性具有内在一致性。通过动态平衡、世界大平衡的视角来审视基本法关于中央地方关系的非对称宪制安排,有助于充分认识基本法的宪法正当性。港澳基本法是港澳地区的根本法和高级法,蕴含了不可分离、繁荣稳定、资本主义、港(澳)人治港(澳)、基本权利和自由、新宪制法治等六大根本法。但基本法作为地区根本法和高级法的地位不是绝对的;宪法在港澳理所当然地具有完全效力,表现为整体适用但部分规范悬置。在基本法的实施中,基本法的自足性学说或可作为一个假定性存在,但不能因此而排除完善基本法实施机制和实施技术的必要性。 

【文章页数】:23 页

【文章目录】:
一、港澳基本法是“小宪法”吗?
二、港澳基本法的合宪性
    (一) 1982年修宪做出了一系列根本的政治决断, 是带有制宪性质的行为
    (二) 收回香港和澳门, 是两个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宪法时刻
    (三) “必要时”是例外状态的表述形式
    (四) “设立特别行政区”即对宪法部分规范的适用空间进行自我规限
    (五) 第31条包含了两个迟延决断 (delayed decisions)
三、一国两制的国家理性
    (一) 一国两制的经济宪法理性
    (二) 高度自治作为特定条件下适用于局部地区的一种地方治理术
四、港澳基本法作为港澳地区的根本法和高级法
    (一) 港澳《基本法》第11条初解
    (二) 港澳基本法内含的六大根本法
        1. 序言:不难发现, 两部基本法的序言都包含三大根本法: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繁荣稳定;资本主义。
        2. 总则:总则翻译成英语就是一般原则的意思, 其任务是将序言的精神转换为规范, 这些规范一般叫原则。
五、在基本法的实施中如何处理基本法与宪法的关系?
    (一) 宪法在港澳特区适用吗
    (二) 港澳基本法自足性假定
六、从对峙到合作:发挥港澳基本法作为经济根本法的功能、探索基本法实施与宪法实施结合的模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香港基本法审查权及其界限[J]. 胡锦光.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6)
[2]香港新宪制秩序的法理基础:分权还是授权[J]. 程洁.  中国法学. 2017(04)
[3]论一国两制下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授权的性质[J]. 张定淮,底高扬.  政治与法律. 2017(05)
[4]中国宪法在香港特区的实施问题刍议[J]. 郝铁川.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5)
[5]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性质:宪法的特别法[J]. 李琦.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05)
[6]邓小平“一国两制”理论的法律表现[J]. 许崇德.  浙江社会科学. 1999(03)
[7]论我国单一制的法的内涵[J]. 王磊.  中外法学. 1997(06)
[8]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政治问题[J]. 张友渔.  法学研究. 1990(03)



本文编号:36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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