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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审查权的主体重构与功能分化

发布时间:2022-10-21 12:38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主体进入了从"一元"主体审查到"二元"主体审查的新时代。两个不同位阶的宪法监督机关在权力功能上不再是一种隶属关系,而是依法各自相对独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监督的功能是独立负责对各类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进行实质性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监督的功能则在于程序意义上的形式性审查。 

【文章页数】:4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两种宪法案件:从合宪性解释看宪法对司法的可能影响[J]. 张翔.  中国法学. 2008(03)



本文编号:369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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