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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改后地方人大创制性立法基本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3-12-09 11:16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修改及颁布,使地方人大立法也发生了一些变化。随着地方人大立法主体范围的扩大以及地方实践的发展,创制性立法更具有可期待性。特别是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大部分都在进行创制性立法。但目前,创制性立法在我国仍存在立法数量较少、执法和司法方面适用难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地方人大立法能动性较低、创制性立法法规受到质疑。面对质疑,创制性立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同时,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是创制性立法的基本要求;接地气是创制性立法的特色要求。最后探究创制性立法的实现路径,不仅有利于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也能为创制性立法的实践提供有益的帮助。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1 问题的提出
2 创制性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立法数量较少:地方立法能动性较低
    2.2 执法、司法方面适用难:创制性立法法规受到质疑
3 创制性立法的必要性
    3.1 创制性立法的法理基础
    3.2 创制性立法是构建良好法治环境、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3.3 创制性立法具有解决地方事务、促进地方发展的重要现实意义
4 创制性立法的要求及实现路径
    4.1 不抵触———服从法律、遵守权限
    4.2 有特色———深入调研、科学论证
    4.3 可操作———一事一法、精细立法
    4.4 接地气———民主立法、开门立法



本文编号:3871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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