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宪法的新发展及其规范阐释
发布时间:2024-04-16 21:37
通过2018年的宪法修改,我国环境宪法的规范体系得到进一步充实。"生态文明"等内容的入宪,体现了"部门法的宪法化",也回应了环境法的价值诉求。我国环境宪法采用了"国家目标"而非"环境权"的规定方式,但却通过对国家权力课予不同层次的义务,满足了"环境权入宪"的功能期待。我国宪法既有的环境保护的国家目标条款体系,经由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增加的"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和谐美丽"等价值宣示,得到了原则性强化。对环境保护目标的落实,也应与序言"国家根本任务"中的其他国家目标相协调。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务院职权,表明生态环保并非严格法律保留事项,但实践仍需要妥当处理立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分配。对宪法修改后形成的"环境宪法"的诸规范,必须在宪法与部门法"交互影响"的原理下作出体系融贯的解释。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环境宪法:政治决断与规范表达
二、宪法和部门法“交互影响”与环境法的宪法化
三、环境宪法的建构方向:国家目标抑或“环境权”
四、环境宪法诸规范的体系解释
结语
本文编号:395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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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环境宪法:政治决断与规范表达
二、宪法和部门法“交互影响”与环境法的宪法化
三、环境宪法的建构方向:国家目标抑或“环境权”
四、环境宪法诸规范的体系解释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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