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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学派财产权建构的两条路径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25-01-19 12:26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最早探讨财产权建构的法学流派。其内部的建构逻辑呈现出两条路径:一条是以格老秀斯、洛克为代表的"自然权利论",另一条是以霍布斯、卢梭为代表的"主权权利论"。它们是理解近代西方国家宪法财产权条款的两个有用的分析框架。我国现行宪法的财产权条款在总体上呈现出两条路径交汇的特点,这在一定意义上也造成了我国宪法的财产权条款与社会主义条款之间的张力。而调和的方式似乎是对两类条款的分别应用。未来我国在建构财产权时应继续沿着"主权权利论"的路径前进,从实定法的角度出发,为财产权构建一个更为坚实的基础;与此同时,在对具体内容的规定方面,应当更多地借鉴"自然权利论"的理念,对公民私有财产予以更全面细致的保护。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路径之一:格老秀斯与洛克的“自然权利论”
    (一) 格老秀斯:从共有物的使用到财产权的建立
        1. 共有物的使用
        2. 私有财产权
    (二) 洛克:作为自然权利的财产权
        1. 追求幸福的自然权利:从自我保存到满足欲望
        2. 私有财产权建立的方式:劳动
二、路径之二:霍布斯与卢梭的“主权权利论”
    (一) 霍布斯:财产权的建立依赖于绝对权力的建构
    (二) 卢梭:财产权的建立须以“人民主权”为前提
三、两条路径的跨国演绎
    (一) 差异所在及其深层原因
    (二) 在以英美为首的资本主义宪法中的演绎
    (三) 在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宪法中的展开
四、两条路径各自的缺陷及其融合趋势
    (一) “自然权利论”的缺陷
    (二)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性规定
    (三) “主权权利论”的弊端
    (四)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对财产权私权性质的强调
五、财产权建构的中国路径
    (一) 建国初期:社会主义公有制逻辑下对“主权权利论”的总体接纳
    (二)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对“自然权利论”逻辑的刻意强调
    (三) 未来道路:继续兼采两者的努力



本文编号:4028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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