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尊严
发布时间:2017-05-28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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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般人格权起源发展于德国,以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等人格权益为核心,是德国立法者为维护法的安定性同时兼顾个案正义而采取的立法技巧。一般人格权的产生使得德国民法典所未明确规定的公民人格权益得到了全面的保护,弥补了民法典的不足,对瑞士、法国等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后,公民国家主人翁的意识增强,个人的人格权益保护意识也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而不断增强,为了满足公民的人格尊严保护诉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也对公民的人格尊严权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保护的具体条款,只是针对个别人格权益做出了规定,以致于司法实践中涌现的具有正当基础的新型人格权益保护诉求无法得到满足,一般人格权应运而生。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我国一般人格权理论已经趋向成熟,但是对于司法实践中应当怎样界定一般人格权即人格尊严,讨论甚少。深入了解德国的一般人格权理论发展过程,并根据我国的具体实践,发展出适合我国的人格尊严界定模式成为必要。
【关键词】:人格尊严 主观评价 客观评价 普遍性 个案正义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1;D923;D922.1
【目录】:
- 中文摘要4-5
- Abstract5-7
- 一、 一般人格权概述7-14
- (一) 一般人格权的历史发展7-10
- (二) 一般人格权在我国的研究现状10-14
- 二、 人格尊严在一般人格权中的地位14-21
- (一) 从一般人格权的概念看人格尊严的地位14-16
- (二)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16-21
- 三、 我国实践中对于人格尊严的界定21-28
- (一) 学理上的界定21-25
- (二) 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25-28
- 四、 认定一般人格权中人格尊严应考量的因素28-33
- (一) 是否具有人格性质,是否有利于人格发展28-29
- (二) 是否具有普遍性29-31
- (三) 是否保持了个案正义31-33
- 五、 立法及司法建议33-37
- (一) 一般人格权(含人格尊严)的立法建议33-35
- (二) 关于司法过程中认定人格尊严的建议35-37
- 参考文献37-40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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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02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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