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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的宪法规制

发布时间:2017-06-05 12:08

  本文关键词:堕胎的宪法规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无论胎儿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其作为一个生命体是确定无疑的。胎儿是生命价值的承载和人类情感的寄托。堕胎的大量出现,侵犯了生命的神圣价值。因此,需要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制。我国目前规制堕胎的法规范存在欠缺,主要表现在立法空白、位阶较低、法制不一,并且严重缺乏尊重生命价值的立法理念。整合立法、规范执法,需要以宪法精神来统领。同时,鉴于胎儿涉及到诸多法益之间的冲突,以得宜之程序介入规制成为必要。这从国外实践中可以得到验证,例如德美历经演变并日趋完善的咨询程序、告知程序、等待程序、未成年人的征询程序等等。我国需要从实质程序和形式程序两个方面完善对堕胎的规制,并以程序来保障各种法益的最大化实现。通过程序介入,既能够最大限度维护神圣的生命价值,又能够最大限度保障人的自由,最终捍卫人的尊严。
【关键词】:堕胎 生命价值 人的尊严 宪法规制 程序保障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1
【目录】:
  • 中文摘要4-5
  • Abstract5-7
  • 引言7-9
  • 一、胎儿生命权问题的消解9-13
  • (一)关于胎儿生命权的争议9-11
  • (二)胎儿是人之生命的起始11-13
  • 二、堕胎何以需要宪法规制13-22
  • (一)缺乏宪法规制的立法缺陷13-17
  • (二)缺乏宪法规制的堕胎所引起的危害17-19
  • (三)以宪法规制堕胎是国家应予履行的宪法义务19-22
  • 三、堕胎的宪法规制需以程序为依托22-27
  • (一)以程序规制堕胎的理论基础22-23
  • (二)程序规制对堕胎中法益冲突的调和23-27
  • 四、以程序规制堕胎的国外实践27-36
  • (一)德国规制堕胎的咨询程序27-31
  • (二)美国规制堕胎的告知、征询、报告程序31-36
  • 五、我国堕胎程序规制的合宪性建构36-42
  • (一)规制堕胎的实质程序建构36-40
  • (二)规制堕胎的形式程序建构40-42
  • 结语42-43
  • 参考文献43-47
  •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47-48
  • 附录: 全国规范终止妊娠的法规范汇总简要48-52
  • 致谢52-5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7条

1 周详;;胎儿“生命权”的确认与刑法保护[J];法学;2012年08期

2 湛中乐;谢珂s,

本文编号:423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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