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实施视点下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06-13 13:06
本文关键词:宪法实施视点下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应该成为有效约束一切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各个部门,直接掌握巨大公共资源,并且每日每时直接影响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状况。因此,将宪法实施职责落实到国家行政机关的每一个部门,对法治中国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法学界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研究投入。 我国宪法实施最重要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仅仅在宪法直接适用的意义上才是宪法实施最重要的主体。在宪法间接适用层面,我国宪法实施最重要的主体不是国家权力机关而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在实行制定法制度的国家中是法律的首要实施者,他们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可以决定宪法实施之成败。但也不能简单地认同法律的实施就是宪法的实施,行政机关掌握或直接运用着间接实施宪法所需要的最庞大组织机构和人力物力,如果运用得不好,也最容易对基本权利造成侵害或者偏离国家权力的配置机制。 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组成部门是宪法间接实施的基本单元,各部门所面对的法律的各种具体条款或其实施过程是否合宪,各部门能否正确贯彻宪法的相关原则、规定和精神,对于宪法全面有效实施,关系重大。 海关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中一个特殊而又有典型意义的工作部门,本文对海关缉私惩罚机构及职权运用的动态展开,详细解析和诠释了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个工作部门在间接实施宪法方面应该和可能发挥的功能。 海关缉私惩罚制度是宪法在宪政现实中的具体制度安排,落实着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它的运行过程包含间接实施宪法的内容,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等宪法原则性的规定及相关条款是具体部门法制运行的边界设定(第1章);第2章从历史深处去探寻和把握海关缉私惩罚制度赖以发展的根基,目的在于寻找该制度背后,决定这一制度发展方向的推动力及其特殊性的由来,,认识海关缉私与国家发展的关系;海关缉私机构设置和运行所遵循的原则精神都应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找到依据,它们与保障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的运行符合宪法要求关系重大。从第3章开始,对宪法实施视点下海关缉私惩罚机制的研究,是一种合宪性的评价,这种评价必须深入到具体制度中。评判其是否实现宪法实施功能的三项关键标准是:保障或兑现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落实宪法对国家权力的纵向和横向配置方案;维护公民基本权利与公权力的宪定边界。海关缉私调查职权的运行(第3章)及海关缉私行政法制的依宪完善(第4章),在法学研究上均关涉对公权力与权利保障间平衡的关注,这在宪法意义上是关于个人与国家之间适当关系的问题。对它们合宪性的观察,一方面应注重海关缉私惩罚制度运行的原理及机制,讨论和辨识它们的特殊之处和独特部门特征,领会它在惩罚性制度中原创性规定的要旨,理解驱使立法者同意将这些特殊权限赋予给一个行政机关而容许它拥有强大权限的意图。另一方面应明确海关缉私惩罚制度有其特殊性但也不能成为不同于国家其他法律的例外,立法与司法对它的法律控制发挥着作用,对基本权利给予尊重及保障是它间接实施宪法的衡量标尺。第5章讨论了海关缉私惩罚中的刑事法制,海关缉私虽只在侦查环节起主导作用,但它行使的全过程都受检察院、法院的制约,它的工作成效也影响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理。从宪法实施角度研究海关缉私惩罚刑事法制,关注的重点不是刑法、刑诉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而是这些法律本身及其实施过程是否准确落实了宪法的相关规定和精神,包括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和精神。海关缉私可以采用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两种权限,这两种执法权限下查处案件立案标准的把握、行刑两种执法程序需要转换时需要遵循的规则,都涉及到公权力的运行边界问题,其权限扩展的范围往往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界限,这两种执法权限的依宪妥善处理,是间接实施宪法正确处理公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关系的重要内容(第6章)。 我国宪法确认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法检公互相制约原则,以及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都要求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按照研究宪法间接实施的要求,本文不仅依据宪法的规定或精神对有关法规范性文件和参与到海关缉私惩罚机制中来的各国家机关或部门实施上述法律的具体行为方式作出评价,还按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相应提出完善或改革的意见。 笔者相信,这个展开过程遵循的原则和运用的方法,基本可以适用于合理解说宪法间接实施与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工作部门的关系,也可以在不小程度上适用于合理解说宪法间接实施与军事领导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
【关键词】:宪法实施 宪法间接适用 海关法 海关缉私 海关惩罚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交通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1
【目录】:
- 摘要4-7
- ABSTRACT7-16
- 前言16-45
- 一、 国外主流的宪法实施视角18-23
- 二、 中国宪法实施的视角23-26
- 三、 本论文研究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的宪法实施视角和技术性安排26-31
- 四、 宪法实施视点下的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研究现状综述31-40
- 五、 宪法实施视点下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研究方法和研究目标40-43
- 六、 从宪法实施角度研究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的特点和意义43-45
- 第一章 宪法实施与海关缉私惩罚制度概说45-68
- 第一节 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的基础性概念45-50
- 一、 走私与缉私45-47
- 二、 海关缉私与惩罚47-50
- 第二节 在宪法实施视点下研究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的原由50-57
- 一、 有必要从宪法实施角度思考对海关缉私惩罚权扩张的制约50-52
- 二、 海关缉私惩罚权扩张背景下需强化公民基本权利的综合保障52-55
- 三、 宪法实施视点下能更合理解说海关缉私惩罚权运用中出现的问题55-57
- 第三节 海关缉私惩罚制度间接实施宪法的内容57-68
- 一、 落实维护国家利益的宪法义务58-60
- 二、 履行依法治国、依宪行政的宪法义务60-64
- 三、 间接实施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64-66
- 四、 间接贯彻宪定刑事司法原则66
- 五、 间接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权66-68
- 第二章 不同宪制时期的海关缉私惩罚制度68-94
- 第一节 近代清末到民国不同宪制时期的海关缉私惩罚制度68-77
- 一、 清末宪法时期外籍税务司制下海关缉私惩罚制度初建69-71
- 二、 混乱政局多部宪制时期中国的关税税款保管权落于总税务司71-72
- 三、 国民政府宪制时期海关缉私惩罚制度形成72-74
- 四、 日本侵华与抗战时期海关缉私惩罚制度遭破坏74-75
- 五、 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的战后恢复75-76
- 六、 近代不同宪制下制约海关缉私的根本因素是主权问题76-77
- 第二节 新中国建立后的海关缉私惩罚制度77-80
- 一、 共同纲领时期的海关缉私惩罚制度78-79
- 二、 1954 年宪法到 1982 年宪法期间的海关缉私惩罚制度79-80
- 第三节 现行宪法下海关缉私的追责机构和机制80-90
- 一、 依照宪法我国海关在国家组织机构中的法律地位81-83
- 二、 海关缉私局是海关专门打击走私的内设机构83-87
- 三、 联合缉私体制下海关缉私的主导地位及其人力保障87-90
- 第四节 海关缉私惩罚行刑执法职能并立及运作90-94
- 一、 海关缉私惩罚中的刑事司法职能90-91
- 二、 海关缉私惩罚中的行政执法及结案功能91-92
- 三、 两种海关缉私职能的内部机构运作及关警联动92-94
- 第三章 海关缉私调查权的宪法控制94-128
- 第一节 海关缉私调查权特殊性的宪法检视94-104
- 一、 海关缉私调查权的构成及原理95-96
- 二、 立法者对海关缉私调查权的特殊性设计96-101
- 三、 海关缉私调查权的特殊性来自现实必要101-104
- 第二节 海关缉私调查权运行中的宪法问题104-112
- 一、 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缉私权控制条件不足104-107
- 二、 海关缉私调查权执法空间扩张未严格适用法律保留107-111
- 三、 立法空白留下司法权对法律保留原则的僭越空间111-112
- 第三节 国外对海关缉私调查权的宪法控制112-124
- 一、 海关调查权及其适用条件严格法律保留112-116
- 二、 对私人住宅登访权设定更为注重保障个人自由的机制才算公正116-118
- 三、 程序公正和司法制约保障海关调查权的合法行使118-121
- 四、 海关调查权边境延伸合宪性问题的解决121-124
- 第四节 我国海关缉私调查权的依宪控制124-128
- 一、 限制人身自由的权限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宪定边界124-125
- 二、 适用比例原则加强对海关调查方式选择的宪法控制125-126
- 三、 通过程序公正原则加强对海关调查过程的宪法控制126-127
- 四、 保障申诉权的行使是控制海关缉私调查权的宪法要求127-128
- 第四章 海关缉私惩罚行政法制之依宪完善128-156
- 第一节 宪法对海关缉私行政法制的要求128-132
- 一、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实现的关键128-129
- 二、 抽象行政行为不得同宪法抵触129-130
- 三、 遵守比例原则130-131
- 四、 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和基本人权131-132
- 第二节 海关行政处罚机制扩张性的宪法检视132-139
- 一、 海关行政处罚违法主体的认定相当宽泛显示出行政权的扩张132-134
- 二、 对违反海关法行为构成要件的认定上显示出特殊性134-135
- 三、 海关法中一些独有概念呈现出对民事权利的限制135-137
- 四、 “海关监管货物”限制了民事主体的货物处分权137-139
- 第三节 海关缉私惩罚制度运行的宪法问题139-148
- 一、 海关法财产处置条款与私有财产权保障间的平衡问题139-142
- 二、 法权平衡下对海关缉私惩罚的立法和司法限制问题142-144
- 三、 海关惩罚没收制度在立法和执法环节的突出矛盾144-148
- 第四节 海关缉私惩罚行政法制的依宪改善148-156
- 一、 法权平衡下对海关缉私惩罚制度特殊性的控制148-150
- 二、 多样化惩罚机制和惩罚程序的借鉴150-153
- 三、 海关缉私惩罚中没收制度的改革153-155
- 四、 预防性职权与惩罚性职权适用条件应有更严密的立法规范155-156
- 第五章 海关缉私惩罚刑事法制的依宪完善156-176
- 第一节 现行海关缉私惩罚刑事法制的宪法省视156-162
- 一、 海关缉私惩罚刑事法制间接实施的宪法条款157-158
- 二、 走私罪名与入罪标准规定应遵守法律保留原则158-161
- 三、 从宪法视角看法律对走私犯罪量刑的具体规定161-162
- 第二节 缉私惩罚刑事法律实施过程贯彻宪法的情况162-171
- 一、 走私犯罪案件法律解释的宪法检视163-167
- 二、 走私犯罪定罪量刑应符合宪法比例原则167-169
- 三、 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走私罪司法量刑中的落实情况169-171
- 第三节 按宪法完善缉私惩罚刑事法制应有的举措171-176
- 一、 法律应当对走私罪的刑与罚制定更明确更可预见的标准171-174
- 二、 在优化走私罪类型化的基础上依宪完善量刑的法律标准174-176
- 第六章 缉私行政法制与刑事法制关系依宪妥善处理176-198
- 第一节 缉私行政法制与刑事法制关系之现状176-183
- 一、 走私罪与非罪认定上的蜿蜒曲折形成自由裁量空间177-178
- 二、 行政立案与刑事立案标准之间存在过于广泛的自由裁量空间178-181
- 三、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种权限相互转换的标准不明181-182
- 四、 监督和制约机制乏力难以控制恣意执法空间182-183
- 第二节 缉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制衔接的合宪性问题183-187
- 一、 立案标准不明违反法律保留原则183
- 二、 衔接机制不明容易助长有罪推定183-184
- 三、 “以罚代刑”逃避监督和规避法检制约184-186
- 四、 两种执法职权界限不清可能事实上剥夺当事人应有的申诉权186-187
- 第三节 国外海关缉私行政和刑事执法权限界分模式借鉴187-192
- 一、 严格程序控制下设立专门机构保证调查权限的独立性187-189
- 二、 授权法官掌控海关司法处调查权保证不受侵扰的中立性189-190
- 三、 授权海关司法警察独立权限保障了调查的专门性190-192
- 第四节 缉私行政法制和刑事法制关系的依宪完善192-198
- 一、 加强海关调查权行使过程中的司法控制192-194
- 二、 将侦查主体的重要侦查活动纳入制约范围194-195
- 三、 遵照宪法规定全面保护公民人身自由195-198
- 结论198-204
- 参考文献204-221
- 附录221-224
- 致谢224-225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22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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