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对基本权利的多元效应
发布时间:2017-07-31 23:00
本文关键词:论立法对基本权利的多元效应
【摘要】:要求立法者积极推动基本权利的实施,与禁止立法者侵害基本权利,本身并无矛盾,因为不同的立法对基本权利产生的效应本就不同。如果进行类型化描述,可将立法对于基本权利产生的效应区分为:塑造特定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作用于基本权利的规定范围与保护范围之"中间地带"、具体化针对基本权利的给付义务、具体化针对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根据宪法的明文委托制定细则、纯粹干预或限制基本权利。依照针对基本权利产生的不同效应区分立法的类型,有助于为比例原则、传统的法解释规则、立法不作为等涉及立法之合宪性的判断话语寻找合理的栖身之所。
【作者单位】: 厦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立法 基本权利 保障 限制 宪法判断
【基金】:福建省社科规划青年项目(FJ2015C034)“《立法法》修改后福建省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合法性审查标准研究”
【分类号】:D921
【正文快照】: 一、引言 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规范虽然约束公权力,但基本权利的实现也有赖公权力的运作。由于我国没有引入司法违宪审查机制,为此,兼具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属性于一身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便成为了宪法实施的“第一责任 者”,[1]因而在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实施方面,也,
本文编号:60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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