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央管治权的合法性——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
发布时间:2017-08-02 18:06
本文关键词:论中央管治权的合法性——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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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央依法对港澳特别行政区享有管治权,包括基本法管治权和宪法管治权两类。尽管两类管治权的合法性最终均来自于《宪法》,但基本法管治权直接来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两类管治权都必须具有合基本法性与合宪性,其中,基本法管治权在程序上必须具有合基本法性与合宪性,在实体上仅须具有合基本法性;而宪法管治权在程序上必须具有合宪性,在实体上则因其权力内容与两个基本法第11条第1款列举事项的关系的不同,或者须具有合基本法性,或者须具有合宪性。特别行政区法院无权对中央管治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审查中央管治权的合法性。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中国中部发展研究院;
【关键词】: 中央管治权 基本法 合基本法性 合宪性 审查
【基金】: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一般项目:中央对港澳特区管治权研究
【分类号】:D921.9
【正文快照】: 中央依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享有管治权,这种管治权是基于主权的权力,对维护“一国两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香港特区局势的日益复杂,中央在《“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
本文编号:61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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