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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探析

发布时间:2017-10-23 07:38

  本文关键词: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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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6年6月29日所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但在实践中以本罪判处的案例并不多见。以期通过研究,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帮助,以解决罪名空置的尴尬。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客体在学理上有简单客体说和复杂客体说两种观点之争。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具体表述为国家对上市公司的管理秩序和上市公司财产权,其中国家对上市公司的管理秩序为主要客体,上市公司的财产权是次要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上市公司财产性利益。在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中,关于刑法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高管实施背信手段的行为,学界对其立法性质有主张注意规定说和倡导法律拟制说的不同观点。该“指使”行为应为法律拟制,自然意义的教唆行为被规定为法定的实行行为。本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主要体现为公司高管在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时所享有的处分公司财产的权利。结合《证券法》和以往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特别重大损失”标准宜定为900万。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主体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其中监事不能单独构成本罪的实行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不应承担忠实义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在主观上以图利或加害为目的。在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司法认定中,公司意志的认可可以阻却犯罪的成立。而在犯罪形态上,本罪不存在未遂犯,也不宜处罚教唆本罪的未遂。;另外以想象竞合犯侵犯数个犯罪客体,法规竞合犯只侵犯一个犯罪客体为判断要点解决本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竞合问题;以牵连关系侵犯的犯罪客体必须同一或包容交叉,数行为出于同一个概括目的,数行为之间有特定联系的三要件为判断要点在本罪司法适用中区分牵连犯和数罪。
【关键词】: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构成要件 罪数形态 司法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6-7
  • ABSTRACT7-10
  • 序言10-11
  • 第一章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客体11-16
  • 第一节 关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犯罪客体的争论11-12
  • 第二节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犯罪客体的正确界定12-16
  •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犯罪对象的确立12-13
  • 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犯罪客体的复数性13-15
  • 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犯罪客体的主次15-16
  • 第二章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客观方面16-29
  • 第一节“操纵上市公司的行为”16-26
  • 一、无偿提供型背信行为16-18
  • 二、不公平对价型背信行为18-19
  • 三、不合理提供型背信行为19-20
  • 四、不合理担保型背信行为20-21
  • 五、无理由受损型背信行为21-22
  • 六、其他方式的背信行为22-23
  • 七、对指使行为的特殊规定23-26
  • 第二节“利用职务便利”26-27
  • 第三节“遭受重大损失”27-29
  • 一、“遭受重大损失”标准的明确27
  • 二、“特别重大损失”标准的建立27-29
  • 第三章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主体29-33
  • 第一节 刑法第169条之一第一款所规定的主体29-30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9-30
  • 二、监事30
  • 第二节 刑法第169条之一第二款所规定的主体30-33
  • 一、控股股东30-31
  • 二、实际控制人31-33
  • 第四章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犯罪主观方面33-37
  • 第一节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主观罪过33-35
  • 一、对结果的必然预见33-34
  • 二、对结果的希望态度34-35
  • 第二节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目的要件35-37
  • 一、犯罪目的的一般分类35
  • 二、本罪有目的要件限制35-37
  • 第五章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司法认定37-57
  • 第一节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出罪事由37-44
  • 一、事实上的出罪37-39
  • 二、公法上的强制39-44
  • 第二节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与近似罪名区分44-48
  • 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限44-45
  • 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45-46
  • 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界限46-47
  • 四、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界限47-48
  • 五、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界限48
  • 第三节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罪数形态48-57
  • 一、牵连犯的正本清源48-52
  • 二、竞合犯的正本清源52-57
  • 结语57-58
  • 参考文献58-61
  •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61-62
  • 致谢62-63


本文编号:108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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