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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决、批判与“新生”:共犯成立范围理论的一次清理

发布时间:2017-11-02 13:04

  本文关键词:对决、批判与“新生”:共犯成立范围理论的一次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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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强调共犯成立必须是故意内容的完全相同且发生"意思疏通",故"完全犯罪共同说"不当局限了共犯成立范围;由于立足于"前构成要件"的自然事实意义上的"行为共同",故"旧行为共同说"有着承认共同过失犯罪而不当扩大共犯成立范围的危险;"新行为共同说"即"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说",虽然消除了"旧行为共同说"不当扩大共犯成立范围的危险,但其仍有可能将"同时犯"纳入共同犯罪。在当下获得越来越多支持的同时,"新行为共同说"不为人注意地掩盖着"重复评价"的错误和定罪与科刑相分离,从而形成违背责任主义的致命缺陷。由于背离了共同犯罪的"刑法整体性思维"或"刑法整体性观念","新行为共同说"在我国仍然面临着实定法障碍。虽然对共犯成立范围把握适中,但"部分犯罪共同说"必须切入其理论构造并紧密联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才能获得"新生"。
【作者单位】: 扬州大学法学院;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共同正犯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共同故意
【分类号】:D924.1
【正文快照】: 引言共犯成立范围问题的理论讨论起初只是“聚焦”于共同正犯,而今的讨论所针对的已经是包括共同正犯的广义共犯的“共通问题”[1]。“部分犯罪共同说”大致主张:在共同实行或者加功同一的故意犯时,共犯当然成立;二人以上共同实行或加功的行为虽属不同构成要件,如当这些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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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孙s,

本文编号:113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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