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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7条“定罪免刑”规定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13 16:21

  本文关键词:《刑法》第37条“定罪免刑”规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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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治理社会最后一道防线——刑法,通过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打造静态刑罚结构体系,并辅以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和缓刑、假释制度的动态刑罚适用方式,动静结合,共显严厉性与威慑力。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日益受到我国的普遍重视,加之刑罚轻缓化理念的推动,第37条“定罪免刑”规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地位可谓是今非昔比,但由于理性认识的缺乏、统一适用标准的疏漏和具体适用方式多重,导致学界分歧和实务界适用僵局。虽然当前对《刑法》第37条不乏著书立说,但多侧重于与其他法定免除处罚规定的比较以及非刑罚性处置措施的适用与完善,对第37条前置性条款——“定罪免刑”规定的论述则乏善可陈,故而本文立足于当前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通过五个部分探究第37条“定罪免刑”规定的内涵指涉,明晰具体适用标准和适用方式,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助益。第一部分:引言。通过立法总结和生效判决司法统计数据比对分析,揭示研究第37条“定罪免刑”规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二部分:“定罪免刑”规定的拆分解读。该部分分别通过将犯罪情节认定为罪中量刑情节,将“轻微”限定于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评价,将“不需要判处刑罚”界定为测查犯罪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大小,将“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理解为一般预防对免予处罚的限制,明确只有当“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和“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三者同时具备时,才可作出定罪免刑判决。第三部分:检视“定罪免刑”规定的理论和实践困境。该部分通过是否解构刑法边界?是否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是否为独立免除刑罚事由?是否模糊法官自由裁量权限度?问题的提出,清晰展示“定罪免刑”规定当前所面对的质疑,进一步揭示本文研究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剖析“定罪免刑”规定价值内核。通过对“定罪免刑”规定具备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征表刑法谦抑性、彰显刑罚个别化价值的理论价值和契合罪刑法定原则、符合犯罪与刑罚关系发展态势、耦合制裁犯罪行为人现实需要的实践价值的探讨,突破理论与实践困境,正确引导理论界和实务界理解“定罪免刑”规定含蕴。第五部分:确立“定罪免刑”规定的适用方式和适用标准。通过比对“定罪免刑”规定与相关法条的关系、考量国内外法律规定、审视2015年一年间全国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书说理内容和条文引用情况,在明确其既可单独适用又可综合适用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提出具体适用标准:首先审视行为人所涉罪名是否属于起刑点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更轻刑罚的过失犯罪和未将“情节严重”、“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等作为构成要件的故意犯罪;其次具体测查犯罪行为人罪行是否与文中所列个罪罪前、罪中和罪后情形相符合;最后综合考虑个罪发案率和刑事政策导向以及社会舆情态势。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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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85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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