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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竞驶行为的现实困境及其解决

发布时间:2018-03-31 23:02

  本文选题:追逐竞驶 切入点:情节恶劣 出处:《吉林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摘要】:近年来,立法者开始重新审视危险驾驶行为对于公共安全的影响,并且最终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以立法的形式规制相关行为。但是,作为回应当前“汽车时代”的危险驾驶罪,其内部最为凸显的矛盾,则是追逐竞驶行为纳入犯罪圈后其司法适用的严重缺乏。立法和司法的衔接不畅,使得追逐竞驶条款陷入适用之窘境。究其原因,则是立法者在语言选取上,尽管具备书面性和简洁性,但是超出了普通大众的认知感情和范围,它没有描述出一种在日常生活中被民众普遍经验所认可的危险驾驶行为。推行体制的不畅,对于相关规范性文件缺位以及行刑衔接不畅等批评,亦是这一立法选择所带来的连锁反应。对此,笔者意图围绕此问题展开解决路径的探讨。对于此问题,一部分学者从立法层面提出了修改相关立法的建议,即增加入罪标准,提高刑罚力度,以及增加兜底条款。笔者认为,在修改立法方面,增加入罪标准更多的成为了理论的假设,而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对增加刑罚力度而言,其刑罚配置实际上“轻刑不轻”,并且为了避免法官选择罪名的尴尬,以及考虑追逐竞驶定性投入收益比的话语,呈现出过于“功利化”的考量。增加兜底条款对危险驾驶罪整体而言可能是一种立法优化,但对于追逐竞驶条款的适用则无太大裨益。在修改立法的建议之外,还有学者提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行为并不应纳入刑法调整,因而从逻辑上在还存在另一种路径选择,即除罪化。尽管将追逐竞驶条款除罪化可以从根源上强制性地解决其司法适用之困境,但笔者认为这一选择弊大于利。追逐竞驶入罪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并且出罪后利用现有的行政处罚以及刑法上的既有罪名规制追逐竞驶行为,或多或少存在不自洽或其他矛盾之处。鉴于立法途径并非最优的选择,故笔者最终立足于尊重现有立法。笔者比较提倡从司法层面进行相关问题之解决。意图通过司法实践解决此问题,其须以明确追逐竞驶行为内涵,把握“情节恶劣”的尺度为前提。通过借助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案例,将追逐竞驶定性为:不以两车及以上为必要,不以超速驾驶为前提,不与飙车相等同,而是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实施的包含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等一系列具有曲折行驶,快慢比较外观的危险驾驶行为。对于“情节恶劣”的实质,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则分为危害后果、机动车、客观环境、驾驶人员行为四个方面进行具体把握。但是,笔者对将前科作为恶劣情节之一持怀疑态度。在进行个案判断时,应把握其对于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以及对于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从而设定底线。在此基础上,出台司法解释或增设指导性案例是更具有灵活性和操作性的选择。并且为方便此条款的具体适用,还可以细化相应量刑规范,对追逐竞驶实刑、罚金刑的判罚以及缓刑的适用予以具体化,从而提升其司法适用性。因此,从定罪及量刑两方面着手,聚焦于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推行体制的高效和畅通,这使刑事司法层面的路径具备较大的可行性。通过对于追逐竞驶行为适用出路之探究,本文意图引起读者对于机动车这一变量对刑事立法影响的重视。追逐竞驶的犯罪化,其实是机动车所引起的社会安全形势、犯罪态势的演变影响刑事立法的缩影。但由于能力及篇幅所限,未能深入挖掘。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 legislators have begun to re - examine the influence of dangerous driving behaviors on public safety , and finally set up dangerous driving crimes , and regulate the related behaviors in the form of legislation .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 in order to avoid the embarrassment of the judge ' s choice of crime , and to consider the discourse of seeking out the result ratio of race driving ,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at it is more or less likely to be a kind of legislative optimization .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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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69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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