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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

发布时间:2018-06-25 01:04

  本文选题:集资诈骗 + 非法占有 ; 参考:《烟台大学》2017年硕士论文


【摘要】:“非法占有”作为认定集资诈骗罪一种主观超过要素,本身不在主观意志要件的评价范围内,具有较高的抽象性、隐晦性。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推定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于司法实务部门而言一直颇为棘手。司法实践中,就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认定,目前相关的法律规范有三份,均为司法解释,该解释并非根据犯罪人的外在表现对主观目的进行定性,而是依据犯罪人取得集资款项的取得方式、资金走向、是否还款等方面采用推定的方式对其主观目的进行司法认定,明显与行为与责任同在的基本原则相悖,有对构成要件扩张和异化之嫌,从而导致司法推定在实践中遭遇混乱与困境。司法推定之完善,应当立足于刑法规范的立场,坚持行为与责任同在的基本原则,立足于明晰“非法占有”目的周延的基本立场,得出司法推定之原则与方法,以期为司法实务提供指引和借鉴,从更高的层面上维护行为人的基本权利和不特定对象的财产权,有效保障公共权益和公民权益的实现。
[Abstract]: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 the author holds that the principle and method of judicial presumption should be based on the posi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norms , the principle and the method of judicial presumption , in order to provide guidance and reference for judicial practice , to safeguard the basic rights of the perpetrator and the property right of the non - specific object from a higher level , and to effectively safeguard the realiz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and citizen ' s rights .
【学位授予单位】:烟台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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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6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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