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的“从其规定”探究——以《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为分析对象
发布时间:2019-03-21 10:13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极少依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规定的"从其规定"援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来判处从业禁止。"从其规定"属于法律拟制性的授权规定,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的特有现象。应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向度对"从其规定"所援引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范围进行限缩。"从其规定"并非要求放弃刑法的规定。从业禁止适用中的"从其规定"只是授权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突破"3年至5年"的限制,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来宣告从业禁止。应当在"从其规定"的前面增加"可以"二字,使"从其规定"由强制性规定变为任意性规定,以便与该条第1款的任意性规定相协调。
[Abstract]:......
【作者单位】: 东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6BFX031)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分类号】:D924.3
本文编号:244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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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东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6BFX031)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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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杜卫;曹晓凡;白宝忠;;我国保护草原资源的刑法适用规则研究[J];草业科学;2011年07期
,本文编号:244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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