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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08 20:49
   我国近二十余年来,由于资金供需矛盾和投资渠道狭窄等原因,使得非法集资犯罪呈现频发的态势。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为了非法集资犯罪中最常涉及到的罪名。这主要是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门槛较低、犯罪构成等相关认定标准不清,才使得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许多的疑难杂症。因此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如何在新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对该罪加以完善,以期促使该罪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探讨本罪相关概述,叙述本罪的立法沿革。介绍美国、日本、德国的立法概况,在此基础上讨论学界热议的存废之争。笔者认为现阶段应该保留本罪,首先因为废除本罪缺乏成熟的外部环境,其次最重要的是会增加公众财产的投资风险,甚至会威胁到政府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性。第二部分是对本罪构成要件的疑难问题分析。笔者认为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关于吸收公众存款的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在行为方式方面,笔者认为应对“非法”作广义的理解,且实物或有价证券不能类推解释为“存款”,应从集资者吸收资金后的用途来认定“变相吸收”。笔者建议对本罪的犯罪对象“公众”给予一个具体的解释及规定。笔者认为本罪属于结果犯,因为这样能使犯罪完成的时间适当延长,体现刑法的谦抑性。笔者认为有吸存资格的金融机构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虽然本罪目前不是目的犯,但可以对本罪加上“以信贷为目的”的要求。第三部分简要分析了近年流行的互联网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对这些平台中存在本罪的风险问题进行分析。笔者认为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货币基金投资行为不构成本罪;P2P平台的资金池、虚假发布贷款信息,庞氏骗局等行为模式都属于非法吸存行为;股权型众筹不属于本罪。第四部分探讨了本罪的司法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在罪与非罪的界限上,与委托理财的区别,主要看是否承诺保本付息,是否区分开了自营业务和受托理财业务;而民间借贷则主要通过对象是否特定来判断。在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上,笔者认为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主要看吸收资金的目的和用途、集资者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行为后果和案发后的归还能力;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以真实存在的票券来换取资金的,但非法吸存罪则是名义上的,对于采用擅自发行票券的方式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以非法吸存罪论处。
【学位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4.3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
    第一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概况
        一、我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沿革
        二、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概况
    第二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存废之争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去罪论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保留论
第二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的疑难问题分析
    第一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方式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对象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结果
    第二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和主观方面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资格认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节 第三方支付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第三方支付
        二、第三方支付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分析
    第二节 P2P网络借贷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P2P网络借贷
        二、P2P网络借贷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分析
    第三节 众筹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众筹
        二、股权众筹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分析
第四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
    第一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委托理财的区别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
    第二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其他金融犯罪的区别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主要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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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7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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