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犯罪的司法认定研究
【学位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D924.3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3 研究方法
2 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犯罪的概述
2.1 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犯罪的概念界定
2.2 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者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2.2.1 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者刑事责任的规定
2.2.2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矿山安全监管者刑事责任的规定
2.3 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犯罪认定的理论基础
2.3.1 监督过失理论
2.3.2 新新过失理论
3 司法认定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3.1 责任主体认定难
3.1.1 责任主体的履职标准不明确
3.1.2 多监管层级下责任主体认定不清楚
3.2 主观罪过形式认定不清晰
3.2.1 主观罪过包括“故意”不可取
3.2.2 对监管过失的构造认识不准确
3.3 因果关系认定难
3.3.1 未认识到监管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3.3.2 将归因与归责混为一谈
4 准确认定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犯罪的建议
4.1 对责任主体的认定
4.1.1 根据职权确定责任主体的履职标准
4.1.2 结合矿山安全监管体制来确定多监管层级下的责任主体
4.2 对主观罪过的认定
4.2.1 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犯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
4.2.2 对监管过失的认定
4.3 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4.3.1 明确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4.3.2 严格区分“归因”与“归责”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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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84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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