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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股权众筹刑法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11-15 17:29
   21世纪后我国的经济与社会生活发生了急速的发展与变革,其中,变化最为显著也是最重要的即为迅速兴起和全面普及的互联网技术。互联网技术的推广使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产生革新,同时,也将强劲的生机与活力注入到社会经济的发展进程当中。当互联网技术与金融领域融合之后,产生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概念,是指资金融通、支付等在互联网技术及移动通信技术基础上实现。互联网金融包含多种类型,其中一个类型就是互联网众筹,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项目发起人与资金支持者实现资金融通,解决项目发起人的资金问题。其中互联网众筹又分为股权众筹与非股权众筹。互联网股权众筹使资金筹集的难度降低,便利了企业的融资活动,同时,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出现极大的冲击了传统的金融行业,倒逼传统金融体制改革,要求更高的金融监管秩序,从而适应飞速发展中的金融活动。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在进行金融管理秩序构建时一直秉持金融垄断主义思想,而互联网股权众筹发展的前提则为金融自由主义,由此一来,互联网股权众筹就天然的蕴含着刑事风险,如果不加以合理规制,势必将阻碍这一金融创新的发展。基于此,本文在介绍互联网股权众筹的概念、类型、特点与发展的基础上,从参与项目融资人、众筹平台、资金支持者三方面分析了互联网股权众筹相关主体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融资人即项目发起人易涉及的罪名有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众筹平台易涉及的罪名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资金支持者易涉及洗钱罪。为能良好的、创新性的发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业,有必要确定一个宏观性的刑法规制原则,同时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之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要求,可以通过缓和性互联网金融犯罪刑事政策的构建,实现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刑事规制之“有所不为、为之有度”。进言之,一方面应当对股权众筹的正常行为及异化行为作出准确的区分。另一方面,应当对股权众筹违法行为、股权众筹犯罪行为作出区分,强化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审慎地适用刑法。在分析合理规制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必要性与实现路径后,本文提出了几点在现行刑法框架下规制互联网股权众筹活动的构想,并结合刑事风险着重并详实地分析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的司法适用。综上本文旨在通过合理的刑法规制以期促进互联网股权众筹有序健康的发展,更好地满足我国经济发展中的融资需求。
【学位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4.3
【部分图文】:

互联网股权众筹刑法规制研究


011-2014年国内股权众筹平台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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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8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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