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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理性还是实质理性:刑法解释论争的一次深入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04 06:54
  刑法解释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对立,是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的对立的集中体现。刑法理性应作"层次理性论"的把握,而刑法解释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应视为刑法理性的具体样态与实现。当与刑法解释实质理性相对立,则刑法解释形式理性也有着人权与法治危险,并有负刑法的时代使命。而刑法解释实质理性同样有着人权与法治意义,并对刑法的时代使命有所担当。刑法解释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应在结合关系中共同担当当下的人权保障与法治初建。由于通联着刑法目的解释,故刑法解释实质理性应针对类推解释而采用"相当性解释"予以合理限制。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 2015年02期 第19-36页 CSSCI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一、与刑法理性有关的基本概念
    (一)刑法理性与刑法解释理性
    (二)刑法形式理性与刑法解释形式理性
    (三)刑法实质理性与刑法解释实质理性
二、刑法解释形式理性之缺陷正视
    (一)与刑法解释实质理性对立的刑法解释形式理性同样可能危及人权和法治
    (二)与刑法解释实质理性对立的刑法解释形式理性有负刑法的时代使命
三、刑法解释实质理性之价值肯定
    (一)刑法解释实质理性蕴含着人权与法治价值
    (二)刑法解释实质理性关联着刑法回应性的刑法时代命题
四、刑法解释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关系把握
    (一)刑法解释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应是相互结合的关系
    (二)刑法解释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结合关系的法治意义
五、刑法解释实质理性的合理限制
    (一)刑法解释实质理性为何限制
    (二)刑法解释实质理性限制什么与如何限制
结语



本文编号:2897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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