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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案例分析 ——以苏某、原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0-12-11 23:25
  信息时代背景下的公民对自身信息难以做到完全掌控,甚至无法预知自身信息的流转途径和去向。毫无疑问,公民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人掌握公民信息为基础产生的犯罪终究引来刑法的介入。刑法通过设置新的罪名来规制侵犯公民信息的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正当权利,完善我国人权保障。但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设置上仍然存在法律保护体系不够系统全面、司法实践适用“情节严重”标准不一致等问题。本文以两起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关的案件为切入点,文章主体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案情和争议焦点,详细阐述了案件事实与审理结果,总结案件存在的争议焦点,即以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骗是否构成牵连犯;行为次数是否可以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要素;委托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是否与被告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共犯。第二部分是对案例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分析。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首先介绍了我国现阶段牵连犯的理论争议,随后论述以非法获取的信息进行诈骗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行为不构成牵连犯而应数罪并罚;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文论述了“行为次数是本罪情节严重构成要素”这一结论既符合理论学说也符合司法解释。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首... 

【文章来源】:贵州大学贵州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案例详介
    (一)案情介绍和审理情况
    (二)案件争议焦点
        1.以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进行诈骗是否构成牵连犯
        2.行为次数是否是本罪“情节严重”的构成要素
        3.委托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是否与被告成立共犯
二、案件争议焦点评析
    (一)以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进行诈骗不构成牵连犯
        1.牵连犯的学理争议
        2.以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进行诈骗不符合牵连犯成立的条件
        3.以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进行诈骗应数罪并罚
    (二)行为次数是本罪“情节严重”的构成要素
        1.认定本罪“情节严重”构成要素的理论学说评析
        2.关于本罪“情节严重”构成要素的司法解释
        3.被告的多次侵害行为是本罪“情节严重”的构成要素
    (三)委托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与被告不成立共犯
        1.共同犯罪的认定理论
        2.对合犯角度下对教唆犯、帮助犯认定的分析
        3.委托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不构成本罪的教唆犯、帮助犯
三、案件启示与思考建议
    (一)案件意义与启示
    (二)思考建议
        1.立法建议
        2.司法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291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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