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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违法性判断多元化的反思

发布时间:2020-12-22 22:24
  随着环境犯罪治理形势日趋严峻,环境犯罪违法的一元判断立场正遭遇多元化的挑战。多元化以"违反国家规定"的抽象化、环境合规行为的有罪化以及环境犯罪法益内容界定的单层化为具体表现。多元化以环境犯罪案件量的增多、环境污染的严重损害以及环境保护观念的发展变化为重要论据,强调环境犯罪违法性判断脱离行政法规等前置法的独立性。但是,多元化的表现存在严重缺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抽象化适用违背了规范判断具体化的要求,对环境合规行为的有罪化评断将导致"既合法又非法"的法律悖论,环境犯罪法益的人类中心论或生态中心论也不符合环境领域的利益冲突化解模式。多元化的论据也并不充分:环境犯罪案件量的增多源于司法权扩张而非司法权受限,环境污染的严重损害不能单独决定环境行为是否入罪,环境保护观念的发展变化也可成为部分环境行为的出罪根据。因此,环境犯罪仍应坚守在法秩序统一性指导下展开具体的违法性判断的一元判断立场。 

【文章来源】: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04期 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环境犯罪违法性判断多元化的表现与质疑
    (一)“违反国家规定”抽象化的问题
    (二)环境合规行为有罪化的问题
    (三)环境犯罪法益内容界定单层化的问题
三、环境犯罪违法性判断多元化的理由及其批驳
    (一)“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数量的激增”解释上的自相矛盾
    (二)环境污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难以说明刑法独立介入的必要性
    (三)“法定犯向自然犯的演变说”的误读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律语用推理的三元维度研究[J]. 聂长建.  政法论丛. 2019(05)
[2]《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J]. 周加海,喻海松.  人民司法. 2019(16)
[3]“法益性的欠缺”与法定犯的出罪——以行政要素的双重限缩解释为路径[J]. 刘艳红.  比较法研究. 2019(01)
[4]论经济犯罪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J]. 杨兴培.  环球法律评论. 2018(06)
[5]基本法律概念的构建与诠释——以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为重心[J]. 刘杨.  中国社会科学. 2018(09)
[6]污染环境罪行政从属性的三重批判——兼论刑法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提前规制[J]. 柴云乐.  政治与法律. 2018(07)
[7]法定犯正当性研究——从自然犯与法定犯比较的角度展开[J]. 白建军.  政治与法律. 2018(06)
[8]污染环境罪的争议问题[J]. 张明楷.  法学评论. 2018(02)
[9]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的教义学分析[J]. 陈兴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10]污染环境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的分类解读——以法定犯与自然犯的混同规定为核心[J]. 石亚淙.  政治与法律. 2017(10)



本文编号:293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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