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二维码侵财案的认定分析
发布时间:2020-12-27 10:07
偷换二维码案中的顾客对于第三人及其偷换行为既无认识,也不负有实质性的审核义务,不存在一个辨别虚实、判断选择的过程,支付与处分行为合情合理,没有明显违背注意义务之处,不具备成立诈骗罪所需的错误认识。其处分意识是在先存在的,并非由偷换二维码行为所诱导和惹起,两者无因果关系,偷换行为只是对财产所有人及其业已存在之处分意识的恶意利用。偷换二维码行为主要不在于诱导顾客,而是利用商家的管理漏洞以及交易习惯,商家负有保证二维码真实以及承担瑕疵损害的责任。此类案件在民事上应构成行为人与商家之间基于盗窃产生的侵权关系,这种理解和处理方式更容易理顺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符合法理与情理。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年26期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当前学界主要争议之梳理
(一)诈骗说
(二)盗窃说
(三)盗窃与诈骗竞合说
二、财产处分人被“诈骗”了吗:顾客的主观认知与处分行为
三、谁是受害人及其何以受害:商家的主观认识与处分行为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第三方支付环境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J]. 叶良芳,马路瑶.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2]偷换二维码取财的行为宜认定为诈骗罪[J]. 张庆立. 东方法学. 2017(02)
本文编号:2941554
【文章来源】:法制与社会. 2020年26期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当前学界主要争议之梳理
(一)诈骗说
(二)盗窃说
(三)盗窃与诈骗竞合说
二、财产处分人被“诈骗”了吗:顾客的主观认知与处分行为
三、谁是受害人及其何以受害:商家的主观认识与处分行为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第三方支付环境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J]. 叶良芳,马路瑶.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2]偷换二维码取财的行为宜认定为诈骗罪[J]. 张庆立. 东方法学. 2017(02)
本文编号:294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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