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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地方骨干人员”的定罪量刑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31 14:41
  传销活动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十分巨大。随着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类传销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也花样百出,但万变不离其宗,只要牢牢抓住"拉人头、收入门费"的基本核心特征,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较容易厘清。传销活动的特点就在于当顶层的发起人员设立传销平台后,每一层级的会员均会向下发展其他会员,形成多层级的金字塔型组织结构。除了顶层管理人员以外,下级会员能否认定为"组织领导者",尤其是在一些跨区域的传销组织中,对在某一区域层级较高,但在整个传销组织中又只是中间层级的会员(即"地方骨干人员"),一直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由于传销组织多层级的金字塔构造,造成"地方骨干人员"很容易达到"组织领导者"条件而入罪;并且入罪后,动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较重刑罚。因此,应当明确"地方骨干人员"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标准,以及在量刑上的把握,才能使"罪刑法定"落到实处。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年06期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由来
二、“组织者、领导者”概念外延界定
    (一)“组织者、领导者”外延的基本界定
    (二)“地方骨干人员”的“组织者、领导者”认定问题
        1.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目的为原则确定“地方骨干人员”是否为“组织者、领导者”
        2.应根据“地方骨干人员”在整个传销组织当中的地位和职责来严格认定“组织者、领导者”
三、对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的“地方骨干人员”的量刑问题
    (一)“地方骨干人员”虽因对传销活动的扩大起关键作用而入罪,但其所实施的积极发展下线的行为并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正犯行为,而是帮助行为
    (二)对司法实践中“不以从犯认定地方骨干人员”的两种观点的分析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法谦抑性的理论根基与价值[J]. 王永鹏.  法制博览. 2019(01)
[2]犯罪网络分析:社会网络分析在有组织犯罪研究中的应用[J]. 马方.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2(02)
[3]网络犯罪与中国刑法应对[J]. 于志刚.  中国社会科学. 2010(03)
[4]刑法修正案(七)“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解读[J]. 林亚刚.  政法论丛. 2009(06)
[5]区分制共犯制度模式研究[J]. 王志远.  当代法学. 2009(05)



本文编号:2949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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