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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版软件最终用户“刑事制裁论”的反思与批判

发布时间:2021-01-02 00:15
  最终用户非法使用盗版软件行为的定性一直备受关注,但对其法律责任的界定不应仅限于对行为危害性的探讨,而应将之置于整个赃物犯罪的立法体系宏观看待。基于赃物犯罪的定罪机制,原则上对于单纯的以自用为目的的买入行为,不应当纳入刑事制裁的范围。软件最终使用者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买赃自用的行为,原则上不应当以犯罪论,不宜追究单纯买入者的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年01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民事责任中的刑罚引用规则对最终用户“刑事制裁论”的影响
二、最终用户的使用行为不构成犯罪
    ( 一) 最终用户的使用行为属于买赃自用的行为
    ( 二) 买赃自用行为入罪欠缺立法及理论根据
    ( 三) 买赃自用不能入罪是司法解释的长期一致性处理意见
三、盗版软件最终用户构成犯罪的特殊情况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罪刑关系宽和性的当下拓展与重申[J]. 马荣春.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4(02)
[2]解析与重构刑法第312条之行为方式[J]. 王涛,赖建传.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04)
[3]相似与区别:刑法用语的解释学分析[J]. 陈兴良.  法学. 2000(05)



本文编号:295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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