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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化刑法保护进路

发布时间:2021-01-03 21:38
  通过浓缩已决案件中事实行为的类型,我们可以归纳出"生成个人信息""传播个人信息"以及"利用个人信息"三种行为类型。不同的行为种类以不同的方式作用于公民个人信息之上,如何对不同的行为类型作出有效规范,需要进行类型化探讨。对于"生成信息的行为"而言,应当进行"短缩二行为犯"改造,将主观目的作为违法性要素;对于"传播信息的行为"而言,应当引入具体危险性判断,回归以结果归责为中心的实质风险评价,具体危险性的判断与客观归责理论具有极强的融贯性;对于"利用信息的行为"而言,仅在行为人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多次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一般违法活动,才有将其纳入犯罪构成的空间。 

【文章来源】: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年05期 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已决案件中事实行为的类型
二、“生成信息的行为”进行“短缩二行为犯”改造
三、引入具体危险性判断限缩“传播信息行为”的处罚范围
    (一)具体危险性的含义及其正当性
    (二)具体危险性判断的标准及其实质意涵
    (三)传播信息行为的具体危险性判断及其示例
四、处罚“利用信息的行为”以弥补刑法保护缺漏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作为抽象危险犯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检视[J]. 迟大奎.  湖北社会科学. 2019(11)
[2]危险犯的扩张逻辑与正当性思考[J]. 李川.  法学评论. 2017(03)
[3]限缩抑或分化:准抽象危险犯的构造与范围[J]. 李婕.  法学评论. 2017(03)
[4]危险犯的第三类型探析[J]. 黄礼登.  光华法学. 2016(01)
[5]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皮勇[J]. 金园园.  人民检察. 2015(17)
[6]适格犯的特征与机能初探——兼论危险犯第三类型的发展谱系[J]. 李川.  政法论坛. 2014(05)
[7]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J]. 赵秉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01)
[8]应否允许抽象危险犯反证问题研究[J]. 付立庆.  法商研究. 2013(06)
[9]论短缩的二行为犯[J]. 张明楷.  中国法学. 2004(03)



本文编号:295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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