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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编程者的刑事责任——以规定参数进行紧急避险的角度

发布时间:2021-01-04 13:51
  在完全自动化的道路交通中,自动驾驶汽车可能遇到紧急避险情形。针对道路交通,自动驾驶汽车的编程者在编程时应在整体上遵循危险最小化和避免碰撞的原则。在极不可能但无法完全排除其可能性的困境情形(自动驾驶汽车只能履行两个义务中的一个)中,编程者为了保护等价利益或乘客的这种利益,不可预先编程去侵害原本安全的第三人,也不可再提出以下根据:他是在极大的精神压力情形中如此而为。无条件地保护乘客这种规则缺乏教义学上的根据。容许的风险或救助利益的"随机数生成器"这类理论也无法提供根据去允许编程者通过紧急避险牺牲无辜的第三人。 

【文章来源】: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年06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导论(1)
二、“扳道工1.0”
    1.一个经典案例
    2.教义学上的根据及解决方案
三、已编程的“扳道工4.0”
    1.基本情形的转移
    2.对“扳道工4.0”的压力测试—区分方案
        第一,编程是“容许的风险”吗?
        第二,救助利益的冲突是困境情形吗?
        第三,危险最小化:困境中降低危险的选择
四、结论



本文编号:2956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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