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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合共犯论到阶层共犯论

发布时间:2021-01-06 10:19
  共犯论是犯罪论的特殊问题,它只能在犯罪论体系的框架内解决。根据阶层犯罪论,共犯论是围绕着三阶层的体系而展开的,无论是共犯处罚根据中的因果共犯论、违法共犯论和责任共犯论,还是共犯对于正犯的从属性程度,即夸张从属形式、极端从属形式、限制从属形式和最小从属形式,都和三阶层之间具有密切关联。而对合犯罪论,以主客观相统一为中心建立的犯罪论,对于共同犯罪的阐述也只能是从共同犯罪行为和共同犯罪故意这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不能充分发展出深入和复杂的共犯理论。我国存在一个从对合犯罪论到阶层犯罪论的演变过程,在共犯论上同样出现了从对合共犯论到阶层共犯论的转变。 

【文章来源】:比较法研究. 2019,(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三阶层的共犯论
    (一)限制正犯论与扩张正犯论
    (二)共犯处罚根据论
    (三)共犯的从属性及其程度
二、四要件的共犯论
三、共犯理论的阶层构造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教唆犯[J]. 马克昌.  法律学习与研究. 1987(05)
[2]试论教唆犯的二重性[J]. 伍柳村.  法学研究. 1982(01)



本文编号:2960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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