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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刑法规制的不当介入及出罪探究

发布时间:2021-01-11 05:37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股权众筹逐渐走进大众视野。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融资金融方式,我国并没有形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其进行有效且合理的规制,其中以刑法规制的不当介入表现尤甚。在我国现行的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中,无法找到专门针对股权众筹行为进行规制的内容,而司法实践中,股权众筹行为被认定的罪名则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中。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成为股权众筹行为被认定为犯罪时出现频率最高的罪名。由于罪名是既定的,而股权众筹的行为是新兴的,同时在刑法规制之前,我国并没有完备的民商事及行政法律法规的前置性惩处措施,这就导致司法机关在发现股权众筹行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冲突时,只能将其交于刑事法律法规进行惩处,然而既定的刑法条文中并没有可以完全与股权众筹行为相匹配的内容。为了达到规范股权众筹的目的,审判机关只能将股权众筹行为与既定的刑法条文进行形式的解释与匹配,忽略股权众筹行为是否真正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这一问题。最终导致了刑法规制的不当介入,不仅无法真正规制股权众筹合理合法的存在,也限制了股权众筹为代表的互...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股权众筹刑法规制的不当介入
    (一)被动“非法占有”的罪名认定
    (二)“领投+跟投”的罪名认定
    (三)“高息回报”的罪名认定
    (四)众筹平台资金池形成的罪名认定
    (五)经营证券业务的罪名认定
二、刑法将股权众筹强制入罪不当的原因
    (一)股权众筹并未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
    (二)股权众筹未构成刑事犯罪
三、股权众筹的刑法出罪化途径
    (一)通过实质解释予以出罪
    (二)实质解释的具体应用
    (三)民商事、行政法律法规在立法方面的支持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297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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